怎樣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主觀: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的意見,之后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由用人單位提出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進行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則支付半個月工資的補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怎么跟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主觀:
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解決辦法如下:
1、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
2、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在解除勞動合同時要支付違約金;
3、進行工作交接,并拿到離職交接單;
4、必須注意勞動手冊與退工單的內容記載是否正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同意嗎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不同意的處理方式就要看實際的情況是怎么樣的,看是否勞動者存在違法的行為,如果存在就會直接依法的解除合同;如果是屬于用人單位無故的解除,那么就需要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從而合法的解除。
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不同意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的。 用人單位可以審查勞動者是否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如果存在,用人單位可以以此解除勞動合同。不存在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1試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的違反紀律,即嚴重的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3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3、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 1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 2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 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二、協商解除的特征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三、協商解除的程序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 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綜合上面所說的,協商的解除勞動合同也要看雙方是否同意,只要一方不同意的話,那么就要找出是什么原因;是否會存在著經濟的補償,所以,在處理的時候雙方也要按照《勞動法》來進行,只有擁有法定的理由才不會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
關于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說法
雙方自愿原則、協商過程需要平等和公正。
1、雙方自愿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6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由雙方協商一致解除。
2、協商過程需要平等和公正: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中,雙方應當保持平等地位,不得以不公平的方式對待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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