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護理費是什么標準
法律主觀:
關于生活護理費的概念和計算公式生活護理系指工傷職工在 停工留薪期 間,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護理,以及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而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或者從 工傷保險基金 中獲得的必在費用。《 工傷保險條例 》第32條的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三種護理等級的區分可參照《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 試行辦法》中規定的“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件”的標準,以及最高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對統籌地區,〈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對于“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工傷保險條例〉未作規定,因此可參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的““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2、護理費賠償金額的計算: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賠償金額的計算: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賠償金額的計算: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生活不能自理的護理費賠償金額的計算: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人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一般來說,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人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費賠償金額等于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乘以護理天數。
一至四級傷殘護理費標準
根據工傷護理費賠償標準護理費一天100元左右。
工傷護理費標準:
1、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2、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3.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工傷護理費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工傷治療期間;二是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一、領取傷殘補助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準備一份工傷認定書;
2、工傷待遇申報表;
3、勞動能力鑒定;
4、醫療費用發票、診斷證明、病歷資料;
5、由單位填寫《工傷治療申請表》,并加蓋單位公章。
二、領取傷殘補助流程:
1、用人單位向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3、攜帶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書等資料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工傷護理費賠償標準
工傷護理費賠償標準住院期間有專門護工護理的,按護理費單據載明的金額確定;安排有固定收入來源的親屬護理的,按其親屬收入證明載明的金額確定,但不得超過當地上一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安排無固定收入來源的親屬護理的,可按當地一般護工市場價格水平確定。
【法律分析】
賠償標準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十級傷殘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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