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勞動合同被辭退是否有賠償視情況而定:
1、簽勞動合同被辭退,屬于非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2、屬于違法辭退,用人單位以經濟補償為基礎支付雙倍賠償金;
3、屬于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不需要賠償。
4、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稅前,從法律上來講國家已經規定了那些被辭退員工拿到的經濟補償金在拿到手之后是需要依法進行納稅的,如果單位還按照稅前的工資標準給員工補償的話,就相當于員工會被扣除兩次稅費,這是不合理而且嚴重損害了員工的利益了。經濟補償的計算依據是根據工人支付的工資計算的。經濟補償的基礎是平均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單位所扣繳的社會保障和住房公積金應當納入經濟補償基金的計算基礎。社會保障和住房公積金按一定比例由雇主和勞動者支付。用人單位每月扣留職工個人的一部分,最后進入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障或者公積金賬戶,這是個人的貨幣收入,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因此,在經濟補償的計算基礎上應包括個人扣除。
用人單位不支付補償申請勞動仲裁的流程如下:
1、提交申請書: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申請仲裁的日期。
2、仲裁受理: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
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作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公司辭退員工需要注意如下內容:
1、在試用期內,企業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前提是員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因此,錄用條件的設計十分重要,對此,企業應當明確錄用條件,將其向員工公示并以存檔,以備不時之需。
2、員工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何謂“重大損害”,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企業應予以明確,盡量避免“泛泛而談”,從而導致在發生爭議時處于不利境地。
3、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企業在違背自身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企業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但找法網提醒您注意,只有勞動仲裁機構或法院才有權確認勞動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突然辭退員工怎么補償
一、支付經濟補償金
首先,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支付賠償金
其次,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他們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這個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三、需要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最后,用人單位需要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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