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重新鑒定申請書怎么寫
不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初次鑒定結論,向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在鑒定理由和請求,但申請勞動能力再次鑒定,一般不需要提交申請書,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資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2、初次鑒定結論書原件及復印件;
3、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4、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5、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申請再次鑒定,除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鑒定結論原件和復印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八條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工傷鑒定還可以重新再鑒定嗎
工傷鑒定在有些情況下是可以重新申請鑒定的,如對鑒定結果不服或是身體病情出現變化等。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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