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工傷鑒定的條件有何規定
對于司法機關或個人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有異議者,可于獲悉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鑒定機構提交復審申請;
勞動能力鑒定須保持客觀公正原則,若鑒定委員會成員或參與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存在利益沖突,應主動回避。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可以申請工傷二次鑒定嗎
申請工傷二次鑒定是可能的。根據規定,若單位或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果有異議,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后的15天內,向省級、自治區或直轄市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省級、自治區或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最終鑒定結論是不可更改的。
需要做二次工傷鑒定的條件是什么
在工傷鑒定過程中,若當事人、家屬或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持有異議,可在收到結論后15日內,向市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這意味著,只要一方對首次鑒定結果不滿,皆可申請二次工傷鑒定。這一條件旨在保障權益,允許對原鑒定結果進行復核。
申請二次工傷鑒定的程序相對簡便,主要步驟包括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交初次鑒定的病歷資料,資料需由初次鑒定機構封存。接下來,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將安排時間,通知申請人攜帶相關資料前往鑒定。通過這一程序,確保了鑒定的公正性與客觀性。
最終,二次鑒定的結論將作為最終定論。這一過程不僅保證了工傷鑒定結果的準確性,也體現了對工傷人員權益的保護。在處理工傷鑒定爭議時,遵循這一流程,能夠有效解決雙方對于鑒定結果的分歧,為工傷人員爭取合理的權益。
第二次工傷鑒定怎樣申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提出再次工傷鑒定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包括:申請再次鑒定的事實與理由、傷病治療情況、初次鑒定情況、申請時間(單位申請需加蓋公章、工傷職工申請需本人簽字);
2、《工傷傷殘鑒定申請表(再次鑒定)》1份;
3、認定工傷決定書;
4、市級工傷傷殘鑒定結論及收到市鑒定結論時間的有效證明;
5、被鑒定人身份證復印件;
6、有關病歷材料(須加蓋醫療機構印章):醫學診斷證明、就診病歷、化驗報告、影像檢查報告及住院治療的出院記錄、手術記錄等;職業病應提交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診斷證明書、職業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
7、醫療終結后受傷部位彩色照片(內傷和職業病可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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