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使用童工者,除責令其立即退回外,可予以重罰。對情節嚴重、屢教不改者,應責令其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對誘騙虐待童工的包工頭,要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末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雇傭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的法律責任取決于未成年人的具體年齡以及工作性質。具體情況如下:
1、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被稱為童工,法律嚴格禁止用人單位雇傭。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則被稱為未成年工,法律允許其在符合特定保障條件下工作。
2、用人單位非法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3、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規定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
4、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行為,也將受到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處罰。
雇傭童工犯罪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即違反規定及其他勞動行政法規中關于禁止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規定。
2、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這里的未成年人指的是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
3、從事特定勞動:包括超強度體力勞動、高空作業、井下作業,以及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
4、情節嚴重:一般是指雇用多名童工或多次非法雇用童工,亦或長時間非法雇用童工從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勞動,或者因從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勞動造成嚴重后果,影響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發育等。
5、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是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仍雇用其從事危重勞動。
6、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單位犯該罪的,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雇傭童工的處罰后果具體如下:
1、行政責任:
(1)根據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2)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
(3)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仍不改正的,將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并吊銷營業執照或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2、刑事責任:
(1)根據規定,違反相關法規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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