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傷鑒定期限沒有具體的限制,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受理工傷認定的申請后六十天以內會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對事實清楚及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在十五天之內做出工傷認定決定。通常如果職工遭遇了工傷,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之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該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的。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勞動者在因工遭受事故傷害后,即將面臨的便是申請工傷認定維權。實踐中,許多勞動者容易混淆兩個概念,法律上并沒有工傷鑒定這個概念,工傷鑒定應指的是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即勞動能力等級鑒定。勞動者因工作遭受傷害后,用人單位至受傷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勞動者自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自受理之日起60天內做出是否屬于工傷的認定結論;在工傷認定結論做出后,勞動者如果傷情確實嚴重,比如已經構成骨折等傷害結果,那么很可能會構成傷殘。這時候勞動者需要在傷情經治療相對穩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滿時,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等,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即傷殘等級鑒定和護理等級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需自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傷情復雜的情況或情況特殊的可以再延長30天。
法律依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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