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
某企業為居民企業,2008年經營業務如下:取得銷售收入5000萬元,銷售成本2200萬元,發生銷售費用1340萬元(其中廣告費900萬元),管理費用960萬元(其中業務招待費30萬元),財務費用120萬元,營業稅金及附加320萬元(含增值稅240萬元),營業外收入140萬元,營業外支出100萬元(含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向貧困山區捐款60萬元,支付稅收滯納金12萬元),計入成本、費用中的實發工資總額300萬元、撥繳職工工會經費6萬元、提取職工福利費46萬元、職工教育經費10萬元。rn計算該企業實際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rn[解析](1)年度利潤總額=5000+140-2200-1340-960-120-(320-240)-100=340萬元rn(3)業務招待費支出的限額為5000×5%=25萬元>30×60%=18萬元rn業務招待費調增所得額=30-30×60%=30-18=12萬元rn問題:為什么年度利潤總額的計算里要-(320-240),減去了營業稅金及附加又要加上增值稅?為什么業務招待費調增所得額=30-30×60%而不是=30-5000×5%?業務招待費不是按最高扣減額扣除嗎?請高手回答,謝謝!中級經濟法是中級會計職稱三個考試科目之一。由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組織編寫,主要考察理解和會計實務的操作性、增加了相關例題講解、法規的學習等內容。
業務招待費調增所得額=30-30×60%而不是=30-5000×5%?業務招待費不是按最高扣減額扣除回嗎
這個你理解錯了,答是按照實際發生的60%扣除,但是同時不得超過銷售收入的5‰而不是5%。
30*0.6=18 5000*5‰=25 只能扣除少的,所以業務招待費只能扣除 18
為什么年度利潤總額的計算里要-(320-240),減去了營業稅金及附加又要加上增值稅
這個不是說減去了營業稅金及附加又要加上增值稅,而是說要減去營業稅金及附加,但是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不應該不含增值稅,所以要減去營業稅金及附加先把包含在其中的增值稅減去。
經濟法基礎中的企業所得稅和會計中的所得稅一樣嗎
應該是不同的概是按權責發生制計提的,不是實際繳納的,應在次月15日內繳納.分錄如下,
1.月底結轉所得稅時做: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2.結轉本年利潤做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費用
3.在次月15日內申報納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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