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中保險追償的對象為對保險事故的發生和保險標的損失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人或過錯責任第三者,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在司法實踐中,交強險追償權的對象則應為無證駕駛人、無相應駕駛資格駕駛人、醉酒駕駛人、服用管制的藥品后的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駕駛人。當然,在無證駕駛、無相應駕駛資格駕駛人、醉酒駕駛、服用管制的藥品的情況下,車輛的所有人有可能因其管理過錯承擔相應責任時,也成為交強險被追償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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