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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背書轉讓有哪些效力(匯票背書行為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首頁 > 社保2024-12-18 04:55:46

承兌匯票背書后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承兌匯票背書后背書人承擔擔保責任。
背書人以背書轉讓匯票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背書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相應的金額和費用。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在轉讓其票據權利的情況下,背書人即是轉讓人,也就是原持票人,在持票人將其票據權利授予他人代為行使的情況下,背書人即是進行授權的人,也就是享有票據權利的人;在設定質押的情況下,背書人即是出質人,也就是以該票據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的人。通過背書方式轉讓匯票的主要目的是要在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建立起權利義務關系。承兌匯票背書人必須承擔保證匯票必將得到承兌或付款的義務、保證其簽章前手的真實性和背書的連續性。唯一合法的承兌匯票轉讓途徑就是背書,背書必須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的背書欄內書寫背被書人名稱,并加蓋背書人合法印鑒(企業財務章和法人章),記載背書日期。而承兌匯票背書人承兌匯票轉讓中間人,需要承擔背書連續及其能承兌的義務。
承兌匯票背書注意事項:
1、銀行承兌匯票不能背書轉讓給個人;
2、背書轉讓無須經票債務人同意。也無須向票據債務人發出通知或經其承諾。只要持票人完成背書行為,就構成有效的票據權利轉讓;
3、背書轉讓后,背書轉讓的轉讓人并不退出票據關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據權利人轉變為票據義務人,并承擔但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
4、背書不得附有條件,票據法規定,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背書轉讓具有更強的轉讓效力。通過背書的方式轉讓票據權利,能夠使受讓人得到更充分的保護。
綜上所述,背書必須連續。如果背書不連續,出票行又沒有出證明的,那么票就是無效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三條
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會計中“背書”是什么意思?

背書指背書轉讓,財經會計學用語,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簽章并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背書轉讓是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行為。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應當背書并交付票據。所以,當持票人為了轉讓票據權利,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就是在進行背書轉讓。

背書轉讓一經成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產生票據權利移轉的效力、票據權利的證明效力和票據責任的擔保效力等背書效力。

背書的記載事項:

(1)應記載事項。

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背書應記載背書 人簽章、被背書人名稱和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背書在粘單上進行的,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2)可記載事項。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匯票上可記載"不得轉讓"字樣。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其后手若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應當注意的是,我國《票據法》不承認"免除擔保責任"、"免予作成拒絕證書"、"預備付款人"等記載及其效力。

(3)不得記載事項。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背書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但背書轉讓仍然有效。此外,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背書樣票:

擴展資料

一、背書的作用:

(1)是票據單證權利轉讓的重要方式;

(2)是票據單證成為流通的一個標志。

二、背書分類

(1)空白背書

(2)記名背書

三、背書的轉讓限制:

(1)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后手在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匯票須完整轉讓,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3)背書不得附有條件,票據法規定,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4)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

(5)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背書轉讓

商業承兌匯票可以背書轉讓給個人嗎?

商業承兌匯票可以背書轉讓給個人。不過一般個人不接受,因為銀行不辦理個人的承兌匯票業務。

背書轉讓是指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行為。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應當背書并交付票據。

所以,當持票人為了轉讓票據權利,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就是在進行背書轉讓。

背書轉讓一經成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產生票據權利移轉的效力、票據權利的證明效力和票據責任的擔保效力等背書效力。‍

擴展資料:

申請條件

1、商業承兌匯票貼現申請人須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部門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2、貼現申請人與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間有真實、合法的商品、勞務交易關系,能夠提供相應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稅發票

3、要求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的交易合同必須是合法且要素齊全,即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必須符合《票據法》,符合制度規定的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背書、承兌的條款要求,匯票上沒有“不得轉讓”和“質押”等字樣

4、在貼現行開立存款帳戶

5、貼現申請人經濟效益及資信情況良好

6、銀行要求滿足的其他條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商業承兌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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