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待遇是指各類企業的勞動者離、退休以后,為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而給予的物質幫助。一、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年齡條件我國關于退休年齡的規定,主要內容包括:(1)一般退休年齡。男60歲,女50歲(工人)和55歲(職員);(2)提前退休年齡。國家公務員的提前退休年齡為,男55歲、女50歲;因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和工傷(職業病)致殘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和連續工齡滿30年的國家公務員,退休不受年齡限制;(3)延遲退休年齡。例如,高級專家經批準可延遲退休,但正職不超過70歲、副職不超過65歲。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工齡條件享受退休待遇,除達到退休年齡外,一般還應同時達到一定的工齡。在我國,按規定職工退休一般需連續工齡滿10年;國家公務員提前退休一般需連續工齡滿20年,連續工齡滿30年者提前退休可不受年齡限制;但因工傷(職業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退休不以連續工齡為條件。在實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過程中,凡個人繳納保險費的職工,退休的連續工齡條件被繳費年限條件所取代。對實行繳費制度以后才初次就業的勞動者,應要求其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須累積滿法定最低年限。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其他退休條件除上述條件外,在有的情況下還需具備其他特殊條件。例如,我國規定,提前和延遲退休,都應經有關部門和機構批準;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和因工傷(職業病)致殘的職工提前退休,須經依法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四、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休和離職條件1、我國現行法規中規定的離休條件,包括年齡條件和身份條件兩種。離休年齡與國家公務員退休年齡相同。身份條件是指離休者必須是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國務院在有關法規中就“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作了具體界定。其中主要包括:(1)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干部,在解放區工會參加革命工作并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干部,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2)1948年以前,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并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3)“政協”第一次全會召開前加入各民主黨派,一直擁護中國共產黨、堅持革命工作的干部。2、我國現行法規所規定的退職條件包括:(1)經依法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2)不具備某項退休條件,如未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或連續工齡。五、權利喪失條件這是立法特別規定的應當使被保險人喪失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之權利的條件。例如,被保險人在服刑期間,或者在尚未達到養老保險待遇享受條件前移居境外,就可規定為此種條件。另外,國家對養老保險待遇騙取的行為也是嚴懲不貸的,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時候,也應尊法守法。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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