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交社保,員工可以要求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員工有權要求補繳,并且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和賠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同時,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根據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在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員工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此外,如果因為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員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從而造成損失的,員工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賠償。
總的來說,如果單位不交社保,員工有權利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包括要求補繳社會保險、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以及在特定情況下要求支付賠償金。
公司不交社保,員工一般不可以直接申請賠償,但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要求公司補繳,或者以此為由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公司為員工繳納社保是其法定義務,若公司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并不能直接申請賠償。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員工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要求公司補繳社保。
另外,如果公司未為員工繳納社保,且經過溝通協商后仍未解決,員工有權以此為由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這是因為公司未繳納社保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勞動法的規定,員工有權解除合同并尋求相應的補償。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補償金額和方式可能會因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因此,在遇到這種情況時,建議咨詢專業的法律人士以獲取更具體的建議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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