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民法基本原則特征
要準確的啊,基本原則的特征啊。。特征?。。。。?/strong>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民法的基本原則有:
(1)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則。(2)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3)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原則。(4)禁止濫用民事權利原則。
1、民法基本原則,是其效力貫穿于整個民事法律制度和規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規則,是指導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進行民事活動的帶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本行為準則。
2、其的特征:
(1)內容的根本性。不僅體現社會主義法的一般原則,而且直接體現商品經濟的一般要求。反映民事活動、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
(2)效力的貫徹始終性。貫徹民法的始終,對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進行民事活動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3)形式的非規范性和不確定性。民法的基本原則不具有法律規范所要求的具體行為模式與法律后果的邏輯構成,因而不屬于民法規范。同時,民法的基本原則大多屬于彈性的不確定條件,沒有全面具體地規定權利義務。
(4)功能的強行性補充性。
3、民法的特征,還可以換下面這種更直白的說法:
(1)民法基本原則是指導民事行為、民事主體和民事司法的準則。
(2)民法基本原則不涉及當事人的具體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3)民法基本原則強行性規范,當中人不得以約定方式來排除適用。
民法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
2、私法自治原則(意思自治原則)
3、公平原則
4、 誠實信用原則
1、民法基本原則,是其效力貫穿于整個民事法律制度和規范之中的民法根內本規則,是指導民事立法、容民事司法和進行民事活動的帶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本行為準則。
2、其的特征:
(1)內容的根本性。不僅體現社會主義法的一般原則,而且直接體現商品經濟的一般要求。反映民事活動、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
(2)效力的貫徹始終性。貫徹民法的始終,對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進行民事活動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3)形式的非規范性和不確定性。民法的基本原則不具有法律規范所要求的具體行為模式與法律后果的邏輯構成,因而不屬于民法規范。同時,民法的基本原則大多屬于彈性的不確定條件,沒有全面具體地規定權利義務。
?。?)功能的強行性補充性。
3、民法的特征,還可以換下面這種更直白的說法:
(1)民法基本原則是指導民事行為、民事主體和民事司法的準則。
?。?)民法基本原則不涉及當事人的具體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3)民法基本原則強行性規范,當中人不得以約定方式來排除適用。
基本來原則的特征是:源
第一,規范性: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最基本的民事行為規則。
第二,普遍性:民法的基本原則,其效力貫穿民法的始終。
第三,指導性:民法的基本原則,對具體規范的制定,對人的行為具有指導意義。
第四,強行性: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強行性規范,不是任意性規范,當事人不得排除適用。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合同主要是:一、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二、自愿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三、公平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四、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五、權利濫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民事活動遵守公序良俗是民法基本原則之一。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內的簡稱,我國的民事容立法因受到前蘇聯的影響就沒有用“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概念,而以“社會公共利益”與“社會公德”代稱“:社會公共利益”相當于“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相當于“善良風俗”。民法是調整民事生活的法律,它堅持私法自治,也就由平等的當事人通過協商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這種私法自治不是絕對的,要受國家法律和公序良俗的約束,違反者不具有法律效力。在私法自治原則下,當事人可以依據其意愿塑造法律關系,然而這種法律上的自由,必須在法律及普遍承認的秩序原則和風俗規范架構內,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取水權的享有和行使必須遵守公序良俗這一民法基本原則,而在節約水資源上,理論界尚沒有提出民事活動遵守何種公序良俗對取水權有特殊針對性。筆者認為,在這方面,要特別突出遵守中華民族勤儉節約的傳統美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復法通則
(1986年4月制12日六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 1986年4月12日公布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三條【基本原則】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條【基本原則】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基本原則】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基本原則】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第七條【基本原則】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自愿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
1、民法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體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權的對立物,是指不論其自然條件和社會處境如何,其法律資格亦即權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則第3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平等地享有權利,其權利平等地受到保護。
所謂平等原則,也稱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3條明文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則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于其他法律關系的主要標志,它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獨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獨立為前提,獨立以平等為歸宿。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民事主體互不隸屬,各自能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權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平等原則是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和內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體體現,是民法最基礎、最根本的一項原則?,F代社會,隨著在生活、生產領域保護消費者和勞動者的呼聲日高,平等原則的內涵正經歷從單純謀求民事主體抽象的法律人格的平等,到兼顧在特定類型的民事活動中,謀求當事人具體法律地位平等的轉變。我國民法明文規定這一原則,強調在民事活動中一切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意在以我國特殊的歷史條件為背景,突出強調民法應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
2、民事訴訟法自愿原則的實質,就是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即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去從事民事活動,國家一般不干預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其內容應該包括自己行為和自己責任兩個方面。自己行為,即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決定是否參與民事活動,以及參與的內容、行為方式等;自己責任,即民事主體要對自己參與民事活動所導致的結果負擔責任。
自愿原則,是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自愿原則的存在和實現,以平等原則的存在和實現為前提。只有在地位獨立、平等的基礎上,才能保障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時的意志自由。自愿原則同樣也是市場經濟對法律所提出的要求。在市場上,準入的當事人被假定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因此,民事主體自愿進行的各項自由選擇,應當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國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預。自愿原則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則。雖然有商品經濟就有合同自由的觀念,但合同自由作為一項法律原則卻是遲至近代民法才得以確立。當然,合同自由從來都不是絕對的、無限制的自由。在某種意義上,一部合同自由的歷史,就是合同如何受到限制,經由醇化,從而促進實踐合同正義的記錄。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強調社會公平,注重社會公德,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對合同的自由有諸多限制。例如在我國的郵政、電信、供用電、水、氣、熱力、交通運輸、醫療等領域所存在的強制締約,在保險、運輸等許多領域盛行的定式合同,都是對合同自由的限制。
3、公平原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在民事主體之間發生利益關系摩擦時,以權利和義務是否均衡來平衡雙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則是一條法律適用的原則,即當民法規范缺乏規定時,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來變動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公平原則又是一條司法原則,即法官的司法判決要做到公平合理,當法律缺乏規定時,應根據公平原則作出合理的判決。
民法考試匯編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公平原則是進步和正義的道德觀在法律上的體現。它對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和國家處理民事糾紛起著指導作用,特別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領域賦予審判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對于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和糾正貫徹自愿原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一些弊端,有著重要意義。公平原則在民法上主要是針對當事人間的合同關系提出的要求,是當事人締結合同關系,尤其是確定合同內容時,所應遵循的指導性原則。它具體化為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則就是合同正義原則。合同正義系屬平均正義,要求維系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作為自愿原則的有益補充,公平原則在市場交易中,為誠實信用原則和顯失公平規則樹立了判斷的基準。但公平原則不能簡單等同于等價有償原則,因為在民法上就一方給付與對方的對待給付之間是否公平,是否具有等值性,其判斷依據采主觀等值原則,即當事人主觀上愿以此給付換取對待給付,即為公平合理,至于客觀上是否等值,在所不問。由此不難看出公平原則的具體運用,必須以自愿原則的具體運用作為基礎和前提,如果當事人之間利益關系的不均衡,系自主自愿的產物,就不能謂為有違公平
4、民法通則所謂誠實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場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締約時,誠實并不欺不詐;在締約后,守信用并自覺履行。如果說任何自由都是受制約的自由,那么誠實信用應是題中之義。然而,市場經濟的復雜性和多變性昭示:無論法律多么嚴謹,也無法限制復雜多變的市場制度中暴露出的種種弊端,總會表現出某種局限性。民法規定該原則,使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中,能主動干預民事活動,調整當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關系符合正義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根據該原則作出司法解釋,填補法律的漏洞旨由于該原則位階高、不確定性強,用而不當也可能會成為司法專橫的工具,對該原則的運用,必須與其他原則結合起來統籌考慮。
在民法上,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法律規定,最終達到所有獲取民事利益的活動,不僅應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須使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倫理道德準則在民法上的反映。我國《民法通則》將誠實信用原則規定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不難看出,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法上有適用于全部民法領域的效力。作為一般條款,該原則一方面對當事人的民事活動起著指導作用,確立了當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行為規則,要求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各種利益沖突和矛盾,以及當事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沖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該原則具有填補法律漏洞的功能。當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遇到立法當時未預見的新情況、新問題時,可直接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行使公平裁量權,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誠信原則意味著承認司法活動的創造性與能動性。近代以來,作為誠實信用原則的延伸,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認了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該原則要求一切民事權利的行使,不能超過其正當界限,一旦超過,即構成濫用。這個正當界限,就是誠實信用原則。
5、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中必須正確行使民事權利,如果行使權利損害同樣受到保護的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時,即構成權利濫用。對于如何判斷權利濫用,民法通則及相關民事法律規定,民事活動首先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及習慣,行使權利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民法條文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我國《民法通則》第6條將守法原則表述為: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這是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守法原則的核心。民法作為私法,著重于對私人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的法律調整,因而在規范形態上存在許多可以經由當事人特別協商予以排除的任意性規范,以及為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所設置的倡導性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條第2款關于合同形式的規定,即屬民法上的倡導性規范。任意性規范僅在當事人對有關事項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方可作為補充性規范,彌補當事人意思表示上的欠缺。倡導性規范也不具有強制當事人遵循的效力。不遵守倡導性規范,屬于自甘冒險的行為,當事人有可能承受由此帶來的不利后果。因而,守法原則一般不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任意性規范和倡導性規范,而是指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行性規范,不得有所違反,一旦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將作出否定性評價,使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不按照民事主體的預期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6、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合稱。公序良俗原則是現代民法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是指一切民事活動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它有維護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觀念的重要功能。我國《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經濟的公序,是指為了調整當事人間的契約關系,而對經濟自由予以限制的公序。經濟的公序分為指導的公序和保護的公序兩類。市場經濟條件下,指導的公序地位趨微,保護的公序逐漸占據了重要位置。與保護勞動者、消費者、承租人和接受高利貸的債務人等現代市場經濟中的弱者相關的保護性公序,成為目前各個國家和地區判例學說上的討論、研究的焦點。良俗,即善良風俗,學界一般認為系指為社會、國家的存在和發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會所尊重的起碼的倫理要求。不難看出,善良風俗是以道德要求為核心的。為了將公序良俗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區別開來,應將善良風俗概念限定在非交易道德的范圍內,從而與作為市場交易的道德準則的誠實信用原則各司其職。與誠實信用原則相仿,公序良俗原則具有填補法律漏洞的功效。這是因為公序良俗原則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極大的靈活性,因而能處理現代市場經濟中發生的各種新問題,在確保國家一般利益、社會道德秩序,以及協調各種利益沖突、保護弱者、維護社會正義等方面發揮極為重要的機能。一旦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遇到立法當時未能預見到的一些擾亂社會秩序、有違社會公德的行為,而又缺乏相應的禁止性規定時,可直接適用公序良俗原則認定該行為無效。
我國民事基本原則包括了平等原則、私法自治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以及公序良俗原則。其中平等而民法的基礎原則,離開了民事主體之間平等的假設,民法就喪失了存在的根基,也就無從談起民法的的其他基本原則;私法自治原則是民法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確認并保證民事主體自由的實現;公平原則,意在謀求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和諧;公序良俗原則,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兩期內空,對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以及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矛盾和沖突發揮雙重調整功能。誠實信用原則和善良風俗原則都是以首先要求為核心的。但善良風俗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不同。善良風俗原則并不強制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積極地實現特定的道德要求,它只是消極地設定了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中積極地實現特定的道德要求,它設定了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滿足道德標準。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是對私法自治原則的必要限制,力圖謀求不同民事主體之間自由的和諧共存。
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和內容
功能很多,包括:1、確定民法的基本價值傾向,貫穿民法始終;2、規則規定不到時,采用內原則來指導法官的容自由裁量權;3、成為民法規則設立的基礎,連接各民事規則,使民法典渾然一體。具體內容就是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前幾條,主要有:公平原則、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合法原則等。
民法來的基本原則是民事立法、司源法和民事活動具有普遍指導意義和約束功能的基本行為準則,其效力貫穿于整個民事法律制度。我國民法通則第3—7條對我國民法的原則做了規定,內容大約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對民法內容有普遍約束力的原則,是指導民事立法、民事審判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如平等、自愿等原則,還有一些是適用于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原則,如公平、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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