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如何確定
民事訴訟中“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一般視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描述,就是:“對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裁決。” 從哲學上講,認識是主體對客體的能動性反映,認識的準確程度受到認識主體能力和水平的限制。所以,不同的主體對同一客體有不同的認識。雖然從認識論的角度來說,馬克思主義哲學堅持了“可知論”的觀點,強調了認識的“絕對性”原理,但馬克思主義哲學同時也承認了認識的“相對性”原理,即承認在一個特定的時期,人類對于某個問題的認識是有限的。這就使作為認識活動之一的司法活動同樣存在證偽的可能。 從司法活動來看,法官在介入案件時,面對的是當事人提供的、客觀性有待分析、真實性有待確定、關聯性有待判斷的證據。除此之外,法官對客觀事實毫不知情,因此,法官不可能像科學研究那樣,創造條件使案件重演,因而使司法認識活動不同于自然科學中對客觀事物的認識。實踐理性“是為了形成對于那些無法由邏輯學和科學觀察加以檢驗的事項的信念而采用的方法”。由于實踐理性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使得司法實踐存在不確定性和證偽的可能性。 從法治的要求來看,我們不能否認,在實踐中存在案情簡單、證據充分、認定的事實同客觀事實保持一致的情形。但是,我們同樣必須承認存在案件案情復雜、證據缺乏、認定的事實無法同客觀事實保持相一致的情形。由于法治要求法律規定的廣泛適用性,那么立法者在立法中就不能因為認定客觀事實存在一定的可能性就將其定為認定事實的標準,而忽視了存在不一致的可能性,使“不一致的可能性”成為法外范圍。法律體現的是一種較低標準的要求。因此,將“蓋然性”作為事實認定的標準,是符合客觀實事、現實情況和法治要求。 目前,普遍認為我國采取的證明標準為“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是因為《規定》第七十三條關于“判斷一方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的規定。一般認為由于“明顯”的限定,使法官在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判斷時,并不能因為一方的證明力“高于”另一方,就偏信其中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由此可見,我國的證明標準更符合大陸法系的近似確然性的可能。 (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 方霞)
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證明標準是什么
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證明標準是,根據《刑事訴訟法規》證明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此可以作以下理解:
1.據以定罪的證據均亦查證屬實;
2.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
3.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4.對案件事實的證明結論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我國現行工程建設標準體制存在什么問題?
我國現行工程建設標準體制存在什么問題?應當如何改進?我國現行工程建設標準體制存在的問題:
1)推薦性標準起不到應有的作用
2)標準修訂周期長,更新困難
3)對管理主體的責任沒有規定清晰
改進辦法:
)重視和加強標準體制改革的理論研究。三十標準體制改革的實踐證明,理論研究是推動標準體制改革的重要環節,是統一認識、前期宣傳和有序開展標準體制改革的基礎。結合標準體制改革已經取得的理論研究成果和標準體制改革的重點,建議標準體制改革的理論研究以國內為主,圍繞標準體制改革可能影響的標準化工作領域,包括標準化工作的內部需要和外部環境,以管理、實施和監督為重點,突出研究內容的綜合性、協調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時,兼顧不同行業的特點和要求。
(二)進一步完善《強制性條文》。重點突出兩個方面:一是《強制性條文》的內容,近期以及時局部調整《強制性條文》內容,保持與新發布標準的強制性條款相協調為重點,同時,考慮《強制性條文》的遠期發展,通過試點,逐步改變強制性條文的產生方式,形成以強制性條文制定和調整帶動相關標準的修訂或局部修訂的良性機制。二是《強制性條文》的管理,進一步完善《強制性條文》管理的工作機制,包括:工作機構、審查程序、審定原則、實施中有關問題處理等,同時,繼續突出《強制性條文》的法律地位,加大《強制性條文》實施的監督檢查力度。
(三)全面推動全文強制標準制定。全文強制標準是建立新的工程建設標準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完善工程建設技術法規體系的重中之重。全文強制的《住宅建筑規范》,為全面開展全文強制標準制定提供了成功的試點經驗,建議繼續擴大編制范圍,突出以工程項目類型為主、以重點專業為輔,實現全文強制標準的全覆蓋,逐步建立完善全文強制標準體系,為形成具有我國特色的工程建設標準新體制奠定基礎。
哈哈~~咱老師講了??!
建筑工程質量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表現于建筑活動的過程中,即按照建筑程序進行的各個階段的活動;另一方面表現于建筑產品上,即建筑活動成果。
控制建筑工程的質量,既要使建筑活動的整個過程,又要使建筑的產品,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工程合同的安全、使用、經濟等方面的要求。特別要強調的是,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有關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定必須執行。
一、工程建設標準分類
工程建設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工程建設國家標準
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對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配套、對各有關行業起引領作用等需要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
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的制定遵循這一流程: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和技術審查。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編號和對外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立項的,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推薦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工程建設團體標準
國家鼓勵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由本團體成員約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愿采用。
制定團體標準,應當遵循開放、透明、公平的原則,保證各參與主體獲取相關信息反映各參與主體的共同需求,并應當組織對標準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實驗、論證。國家支持在重要行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等領域利用自主創新技術制定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團體標準管理規定(試行)》)進一步規定,禁止利用團體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團體標準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不得與國家有關產業政策相抵觸。團體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鼓勵制定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團體標準。
制定團體標準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項、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批準、編號、發布、復審。
工程建設企業標準
國家實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企業應當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國家鼓勵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
企業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其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企業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
二、強制性標準的實施
1、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質量、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
2、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中規定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和安全,又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應當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并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后,方可使用。
3、工程建設中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標準,現行強制性標準未作規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2020年4月起施行的國家標準
1.編號GB/T50561-2019建材工業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標準,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2.編號GB/T50541-2019鋼鐵企業原料場工程設計標準,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3.編號GB/T51359-2019石油化工廠際管道工程技術標準,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4.編號GB51401-2019電子工業廢氣處理工程設計標準,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3.0.3、3.0.6(1)、3.0.8、3.0.10、3.0.17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5.編號GB51392-2019發光二極管生產工藝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標準,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6.編號GB/T51360-2019金屬露天礦工程施工及驗收標準,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7.編號GB/T50507-2019鐵路罐車清洗設施設計標準,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8.編號GB51395-2019海上風力發電場勘測標準,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什么事證明標準
證明標準:指負擔證明責任的人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所要達到證明標準的程度?;?
我國現行三大答訴訟法沒有對證明標準進行明確規定,對證據的要求是“證據確實充分”,是以一種近乎完美的舉證要求來規定,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都作了如此規定,有的學者稱之為“客觀真實”的證明標準。
即證明標準是一個關于認識活動的“度”或是“程度”的問題,換句話說是訴訟證明主體通過訴訟活動形成對案件事實認識的真實程度問題。盡管學者們基于不同的認識論、訴訟過程的性質和訴訟結構主張不同的“程度”:要求最高的,稱之為“客觀真實”,;要求較低的稱為“法律真實”;折中的稱為“混合標準”;堅持傳統改進型的稱為“兩個基本標準”;追求證據制度新意的稱為“實質真實”等等不一而足,但不管證明標準的稱謂如何,它總是一個關于認識程度的問題,而不是別的什么東西。
證明標準的概念是統一且深入探討證明標準問題的前提,有助于理清證明標準的性版質權、范疇以及與其他相似概念相區別等問題。 這里有詞條的連接 http://baike.baidu.com/view/657223.htm 希望能幫到你
相關推薦:
先立案后批捕(公安機關立案之后多久批捕)
偷十塊錢怎么賠償(被偷十塊錢報警能立案嗎)
房屋等他項權證是什么(房屋他項權證是什么意思)
被辱罵可以賠償嗎(被辱罵可以要求經濟賠償嗎)
孕婦離職最低賠償(孕婦離職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