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去了答辯權】
原告有起訴權,被告則有答辯權,原、被告地位平等。如果被告拒不到庭應訴,他就放棄了為自己辯護的權利,法院可以缺席審理、判決。
2、【失去了部分利益】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征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進行調解。調解中原告可以對自己的主張適當讓步。調解結案的案件,有助于當事人各方更好地消除對抗、化解矛盾。而被告不到庭的案件,是不能調解的,從而被告也就徹底喪失了原告給予的讓步利益。
3、【增加了相應的費用】
由于被告玩失蹤,法院必須要公告送達,開庭傳票一次,判決一次,兩次公告費必須由被告承擔。如果被告到庭,則不會產生這筆費用。
另外還有可能產生的費用有鑒定費、評估費、律師費、訴訟費等。
4、【被強制執行】
被告不到庭,自然也不會自動履行法院判決。所以原告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被告的財產會被查封、凍結、扣押,損失會擴大。并且這一過程中產生的執行費、拍賣費、鑒定費等等也都由被告承擔。
5、【部分權利受到限制】
如果被告拒不執行法院判決,還有可能被拘留。也可能會被禁止坐飛機、坐動車、出國旅游等高消費,嚴重影響到被告的生活質量。
6、【有可能被列如不 誠信名單】
如果你惡意不履行法院判決,還會被列入不誠信名單,那將對你的生活和工作大大不利。
擴展資料:
我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钡潜桓姹仨毜酵サ?,可以拘傳。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所說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見《民訴意見》112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
參考資料:缺席判決-百度百科
被告不出庭法庭通常情況下會缺席審判,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提交的證據,直接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擴展資料:
法律適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于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于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并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
根據民訴法第一百三十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p>
被告不出庭法庭通常情況下會缺席審判,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提交的證據,直接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拓展資料
1、缺席判決是指民事訴訟中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為的判決。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訴訟后果,都會于言詞辯論之日到庭并進行辯論。
由于民事訴訟具有私法的性質,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具有處分權,而且,實踐中經常存在一些阻礙當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當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實屬難免。在一方當事人不能到庭的情況下,應對有關的爭議法律關系作出怎樣的處理!為解決這些問題,在西方國家,形成了缺席判決主義與單方辯論主義兩種代表性的缺席判決制度模式。
2、我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钡谝话偎氖臈l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nbsp;[1] 但是被告必須到庭的,可以拘傳。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彼f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見《民訴意見》112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
(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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