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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作證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09-23 07:30:50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簡述修改后《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標準有哪些新的規定?

《刑訴法》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刑事訴訟法》與試聽資料證據有關的條款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證據包括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92條,規定對視聽資料的審查應當著重審查的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7條,規定對視聽資料的審查應當著重審查的內容。
第28條,規定視聽資料排除作為定案根據的情形。

2010年最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有關證據的內容有哪些規定?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二)關于證據制度
  證據制度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對于保證案件質量,正確定罪量刑具有關鍵作用。修正案草案重點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強化證人出庭和保護制度。
  1.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現行刑事訴訟法對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作了規定。為從制度上進一步遏制刑訊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維護司法公正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有必要在法律中對非法證據的排除作出明確規定。據此,修正案草案在刑事訴訟法規定嚴禁刑訊逼供的基礎上,增加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同時,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的具體標準: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物證、書證,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還規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排除非法證據的義務,以及法庭審理過程中對非法證據排除的調查程序。
  另外,為從制度上防止刑訊逼供行為的發生,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了拘留、逮捕后及時送看守所羈押,在看守所內進行訊問和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制度。
  2.明確證人出庭范圍,加強對證人的保護。證人出庭作證,對于核實證據、查明案情、正確判決具有重要意義。修正案草案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并規定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對于情節嚴重的,可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同時,考慮到強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對被告人進行指證,不利于家庭關系的維系,規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為進一步加強對證人以及鑒定人、被害人的保護,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作證面臨危險的,可以請求予以保護。
首先是2012年噢,2013開始,現在有利于被告人的已應開始參照執行。

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九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十五、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五十條,修改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十六、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五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將第二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十七、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五十三條,修改為:“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十八、增加五條,作為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
“第五十四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第五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于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條 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第五十八條 對于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十九、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五十九條,修改為:“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二十、增加二條,作為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
“第六十二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六十三條 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關于刑事訴訟法證據的規定

我國證據法不僅規定了民事案件有哪幾種證據,還規定了刑事案件有哪幾種證據,并且,還就合法搜集證據、保護證人等做了明確規定,下面,請大家馬上隨小編來閱讀下下文吧,希望對大家解決相關問題有所幫助。
《證據法》第五章
第四十二條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證據有下列七種:
(一)物證、書證;
(二)證人證言;
(三)被害人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五)鑒定結論;
(六)勘驗、檢查筆錄;
(七)視聽資料。
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四十三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并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于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保密。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第四十七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且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第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關于刑事訴訟法證據的提供。從上面內容可知,刑事證據有七種,分別是物證、書證;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等。此外,還要堅持非法證據排除等規則。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你隨時來電咨詢我們,我們將盡快為您具體介紹。
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有哪些
重婚罪的取證有哪些證據
刑事訴訟直接證據的劃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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