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取保候審書怎么寫
申請取保候審的方法如下:
1、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2、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3、取保候審的執行,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
4、取保候審的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四條
對決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再審決定書。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但被告人可能經再審改判無罪,或者可能經再審減輕原判刑罰而致刑期屆滿的,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必要時,可以對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
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1、應該積極配合工作人員誠實回答相關問題;
2、取保候審期間依法不得中止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
3、在取保期間,只要經查證無犯罪事實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及時釋放并辦理手續;
4、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5、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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