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上訴程序、方式有哪些?
刑事案件上訴程序、方式有哪些? 1、上訴可以用書狀和口頭兩種形式提出。口頭上訴應當制作筆錄。 2、上訴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1)通過第 一審 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后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 證據 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2)直接向第 二審 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后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后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3、上訴狀內容應當包括:第一審 判決書 、裁定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一審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上訴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是被告人的 辯護人 、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還應當寫明提出上訴的人與被告人的關系,并應當以被告人作為上訴人。 4、上訴人在 上訴期限 內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準許。是否提出上訴,以他們在上訴期滿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為準。 5、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由第二審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當裁定準許撤回上訴;如果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應當不允許撤回上訴,并按照上訴程序進行審理。 申請上訴 1、附帶民事 訴訟 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 代理 人,可以對本院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2、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3、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4、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 刑罰 。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于案件不服者都是可以提出上訴的,但是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才會有效,而且還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據,這樣法院也才會受理再次進行審理,所以,上訴是有一定程序的、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走,那么自己才會上訴成功。
對刑事案件判決不服怎么辦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對判決不服可以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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