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停電造成的損失應當根據具體的情形予以區分,我國法律規定供用電應當簽訂供用電合同,供電人應當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安全供電,對于未能安全供電造成的損失應當承當賠償責任。就停電而言,我國法律規定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事先通知用電人,未能及時履行通知義務的承擔賠償責任;由于自然災害導致斷電時,供電人未能及時履行搶修義務導致用電人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條 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五十二條 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五十三條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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