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拒絕隔離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對于不配合居家隔離的密切接觸者和疑似病例,公安機關會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強制執行定點隔離,進行醫學觀察。依據相關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相關法律明確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醫療機構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置。
不居家隔離違反什么法律
不居家隔離違反的法律如下:
1、陽性感染者、密切接觸者、高風險區外溢人員等拒絕按照疫情防控規定,進行集中隔離或者居家隔離的行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構成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或者阻礙執行職務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行為人作出警告、罰款、拘留等治安處罰。引起新冠肺炎疫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的,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2、在定點救治醫院、方艙醫院、隔離點等場所,或者在社區、居民小區等區域毆打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社區工作者、志愿者等防疫工作人員,或者隨意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起哄鬧事的行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構成毆打他人(故意傷害)或者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行為人作出罰款、拘留等治安處罰。故意傷害防疫工作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果,或者對防疫工作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防疫工作人員感染新冠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隨意毆打防疫工作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3、明知自己是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無癥狀感染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為。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其他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疫情防護的正確做法:
1、公眾日常生活中和出行時應正確佩戴一個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或以上防護級別口罩并做好手衛生、遵守呼吸道禮儀。無需佩戴多個口罩或帶呼吸閥的口罩,無需穿防護服;
2、召開會議時,應有效通風換氣且社交距離1米以上。不應在人員擁擠、通風不良時仍不佩戴口罩;
3、無疑似/確診病例時,居家環境清潔應以日常清潔通風為主,無需每日消毒;
4、超市購物繳費時,應間隔一米排隊,戴好口罩,首選無接觸支付;
5、乘坐轎廂式電梯時,應全程佩戴口罩、間隔站立并遵守呼吸道禮儀;
6、家長陪小朋友玩耍時,應培養孩子手衛生意識,及時糾正兒童吃手和玩具的不良習慣,并定時清潔雙手和玩具;
7、乘坐公交車或地鐵時,可佩戴手套,減少觸摸公共部位,不要觸碰口鼻眼;
8、用餐前,應在流動水下用洗手液或肥皂洗手,或用免洗手消毒劑揉搓雙手。不應不洗手,直接用手抓取食物;
9。咳嗽打噴嚏時,應用紙巾遮住口鼻,然后將紙巾包好后置于垃圾桶內或采用肘臂遮擋。不應隨地吐痰、用手捂或直接對他人咳嗽、打噴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傳染病防治工作。
軍隊的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傳染病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工作。
醫療機構承擔與醫療救治有關的傳染病防治工作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醫療機構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承擔城市社區、農村基層相應的傳染病防治工作。
違反防疫要求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違反防疫要求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一、單位和個人違反疫情防控措施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1、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活動;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2、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依法按照相關規定采取預防措施,積極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避免發生嚴重突發事件,如果有關單位未按規定采取相關預防措施,導致發生突發事件的,有所在地人民政府進行停產停業,吊銷執業執照,處以罰款等等處罰。
二、法律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六十四條 有關單位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或者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該法第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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