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為其主體資格的限制,無法承擔民事責任。雖然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承擔或在承擔民事責任時受到限制,但是他們或她們在侵犯他人權利或利益時應該是直接侵害人,所以他們或她們是不能擺脫成為民事被告的風險。不過雖然他們或她們是被告,但是承擔責任或部分責任的主體卻是他們或她們的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 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未成年人侵權的, 監護人 不能被列為共同被告。未成年人作為直接 侵權行為 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作為當事人參加 訴訟 的。不可以將監護人共同被告。共同被告是指共同侵權的訴訟當事人。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 代理 人代為訴訟。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一、未成年人侵權誰該為被告
未成年人侵權的,監護人為被告。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應當由未成年人和其監護人共同作為被告。理由如下:
1.未成年人的 法定代理人 不是當事人,不應受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約束。只有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在民事訴訟中成為當事人,人民法院才能判決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人民法院的判決才能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具有約束力。
2.未成年人侵權,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均為民事責任主體。
3.未成年人與其監護人有共同賠償義務,應成為共同被告。
4.監護人沒有補充賠償能力時,未成年人應負無限賠償責任。
二、侵權時未成年但訴訟時已成年,侵權責任怎樣承擔
未成年人在實施損壞他人財產或傷害他人人身的行為時還不到十八周歲,但在受害人到法院告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要求他們進行賠償的時候,未成年人已經滿十八周歲。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未成年人有經濟能力進行賠償,就由未成年人來賠償;如果未成年人沒有經濟能力進行賠償,則仍然由其原來的監護人來賠償。
三、如果被告未成年是否要出庭
如果被告未成年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不出庭的話法定監護人代為出庭即可。但在某些情況下必須出庭。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當然,被告也可以委托律師或別的代理人代為出庭,依法參與庭審,進行答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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