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事責任:要賠償受害人因毆打行為而遭受的損失,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等。
行政責任:公安機關對于打人者可處以拘留、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
刑事責任:毆打他人,導致輕傷以上后果的,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應這樣認定非法拘禁并毆打致人死亡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是因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而致人死亡的,屬于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犯,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行為人是在非法拘禁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構成轉化犯,應依照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聚眾斗毆,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傷害他人致死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未滿18歲的可以減輕處罰。具體多少年由法院根據情節判決。
依據《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擴展資料
案例:三明酒吧聚眾斗毆致死案二審宣判 主犯獲死刑
日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三明酒吧持械聚眾斗毆致人死亡案作出終審判決,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陳紹海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陳建謀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處被告人陳文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曾建洲有期徒刑15年。以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李建偉、鄒輝等其余6名被告人8年至1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全案判處各被告人賠償3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3.76萬元。
2011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陳紹海、陸通和、陸佳明等人在三明市“蘇荷酒吧”喝酒,次日凌晨0:58,陳紹海因認為同在該酒吧卡2桌消費的被害人羅旌針等人對其有挑釁行為,心生不滿,遂打電話給被告人陳文要求其帶人和工具到酒吧幫忙打架。
陳文糾集了被告人陳建謀、曾德洲和李建偉等人趕往酒吧。當日1:50,陳紹海在酒吧門口交代陳文、陳建謀、曾德洲等人在門外等候,并在車上取出刀具。2:00,陳紹海、陸佳明等人向卡2桌人員敬酒過程中與對方發生爭吵并毆打起來,陸佳明、陸通和用拳頭、酒瓶和凳子等物品毆打卡2桌人員。
在陳紹海示意下,陳文、陳建洲、曾德洲各持一把砍刀沖入酒吧,對卡2桌人員亂砍,胡海俊(另案處理)也持一把菜刀沖至卡2桌亂砍,最終導致一人死亡、二人輕傷、三人輕微傷的后果,其中羅某某被陳建謀所持“關公”刀砍中左頸根部,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2011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建偉、鄒輝在案發現場被抓獲;當日18時許,陳紹海在尤溪縣新陽鎮被抓獲;同年11月3日8時許,陳建謀、陳文、曾德洲在莆田城廂區西客站被抓獲;后其余被告人相繼歸案,至2011年12月21日,全案告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紹海因瑣事而生報復之念,為逞強斗狠而糾集、指使人員持械行兇,被告人陳文、陳建謀、曾德洲等人受糾集積極持危險性較大的砍刀,不計后果地連續砍擊多人,并致一人死亡、二人輕傷、三人輕微傷,屬于聚眾斗毆過程中放任他人死亡,四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系共同犯罪。
李建偉、鄒輝等其余6名被告人均屬聚眾斗毆積極參加者,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且系共同犯罪。另查明,李建偉、鄒輝另分別犯有故意傷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應數罪并罰;陳紹海系累犯,應予以嚴懲。據此,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上述終審判決。
參考資料:文縣公安局網-《刑法》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三明酒吧聚眾斗毆致死案二審宣判 主犯獲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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