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模式
法律分析:刑事審判模式,是指控、辯、審三方在刑事審判程序中的訴訟地位和相互關系,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審判程序組合方式。歷史上最早出現的是彈劾式審判模式,中世紀歐洲又出現了糾問式審判模式。近現代刑事訴訟中存在三大訴訟模式: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主要實行于英美法系國家)、職權主義審判模式(主要實行于大陸法系國家)和兼采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優點的混合式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刑事訴訟法特別程序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 特別程序有哪些? 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 案件 訴訟 程序 第263條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進行。 第264條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沒有委托 辯護人 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 律師 為其提供辯護。 第265條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 逮捕 措施。人民法院決定逮捕和人民檢察院審查 批準逮捕 ,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 刑罰 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 第266條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應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 代理 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親屬,所在學校、單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法庭筆錄應當交給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閱讀或者向他宣讀。 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 審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 證人 ,適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第267條對于未成年人涉嫌 刑法 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 有期徒刑 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 第268條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犯罪嫌疑人的 監護人 ,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 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 法規 ,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4、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教育矯治。 第269條被附條件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 公訴 : 1、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罪需要追訴的; 2、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270條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歲的案件, 不公開審理 。 第271在法庭調查中,人民法院應當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教育改造條件進行了解。 第272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第273條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本章已有規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規定進行。 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274條對于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達成和解協議: 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2、除 瀆職犯罪 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過失犯罪 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275條對于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協議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276條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理。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 違法所得 的沒收程序 第277條對于 貪污 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沒收違法所得 的申請。 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應當列明財產的種類、數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并附有相關 證據 材料。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 第278條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申請,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后,應當發出公告。公告期間為六個月。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滿后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進行審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利害關系人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 開庭審理 。 第279條人民法院經審理,對于經查證屬于違法所得的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對于不能認定是違法所得的,應當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對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抗訴。 第280條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審理。 對于沒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財產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 第四章 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第281條精神病人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傷,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強制醫療。 第282條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于被申請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可以對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 第283條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對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準。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 第284條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機構的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綜合上面所說, 刑事訴訟 是刑事案件處理必走的一個程序,在訴訟中對于犯罪人員作出判決,但對于刑事訴訟也是制定了一些特別的程序,這也是為了可以更好的保護犯罪人員的合法權益,所以,不同的案件實施的程序就是不一樣的。
刑事訴訟的模式及特征是什么?
法庭審判前的偵查、起訴階段,糾問式的特點有所體現。在混合式訴訟中,均實行以國家追訴為主的原則。被告人在這個訴訟階段的地位、應享有的權利以及與追訴者之間的關系等,同法庭審判階段相比,差別還是比較明顯的。混合式的偵查、起訴過程,一般都不公開,不通過辯論的方式進行。
(一)彈劾式
彈劾式訴訟的特點
1."不告不理"。訴訟的進行主要是依靠當事人雙方的積極性,訴訟是否提起完全取決于受害人。
2.法官在訴訟中處于消極仲裁者的地位,法官只負責審判不執行控訴職能。
3.需要依靠神明裁判時,就會采用決斗等辦法并根據所謂神示的結果作出判決。
4.當事人雙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權利是平等的,可以進行對質和辯論。
5.彈劾式訴訟形式下的審判一般都是公開的,并通過言詞辯論的形式進行。
(二)糾問式
糾問式訴訟的特點
1.國家官吏依其職權主動地追究犯罪。
2.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實際上都不具有現代法律意義上的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3.控訴職能和審判職能不分,法官集審判權、起訴權和偵查權于一身。
4.同野蠻的刑訊、拷問始終緊密地聯系在一起。
5.一般都是秘密進行的。
(三)混合式
混合式訴訟既有彈劾式訴訟的許多特點,又有糾問式訴訟的某些特征。
在混合式訴訟形式下,刑事訴訟分為兩個大的階段,即法庭審判前的偵查追訴階段和法庭審判階段。這兩大訴訟階段界限分明,各有各的特點。
在審判階段,彈劾式訴訟的特點體現得比較充分。混合式訴訟的法庭審判,也是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混合式訴訟中的審判職能和控訴職能是分開的。當事人雙方在法庭上的訴訟地位是對等的,都是訴訟主本。混合式訴訟中的法庭審判都是采用言詞辯論和直接訊問等方式、方法,同時一般都是公開進行的。
當事人主義的訴訟形式:一般指英美法系國家的刑事訴訟形式。英美法系國家法庭審理所采取的方式是交叉詢問,即由檢察官和辯護律師對彼此傳喚到庭的證人,交替進行所謂"主詢問"和"反詢問"的方式。法官一般只是處于主持者和指揮者的地位。控、辯雙方之間的對抗、辯論等特點體現得比較充分。法官在開庭審理前只能了解起訴書中所列舉的事實,對案件的證據材料并不清楚,同時也不能對被告人進行庭審前的訊問。
職權主義的訴訟形式:一般指大陸法系國家的刑事訴訟形式。法官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是處于審問者的地位,特別是在法庭調查階段,法官始終是依其職權審訊被告人、詢問證人和查對核實各種證據的審問者。法官在開庭審理前就能了解全部案件事實和證據材料,同時可以在庭審前訊問被告,可以對證據進行查對核實工作。
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結構是確立了進行刑事訴訟的基本方式以及專門機關、訴訟參與人在刑事訴訟中形成的法律關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體現為控訴、辯護、裁判三方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間的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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