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盜竊司法解釋:
1.盜竊是指以違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規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轉移而侵占他人財物管控權的行為。
2.如果行為人實施盜竊行為,數額在兩千元以上的,可以構成盜竊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財產犯罪,幾乎與私有制的歷史一樣久遠。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著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例如,田地上的農作物,山上的樹木、建筑物上之門窗等,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另外,能源如電力、煤氣也可成為本罪的對象。
擴展資料:
除了盜竊財物的數額外,盜竊犯罪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盜竊情節、后果的嚴重性,同樣也是影響社會危害性的因素。司法實踐中對盜竊行為的定罪處罰,不能“唯數額論”,對于主觀惡性大,情節、后果較嚴重的,定罪的數額標準可以降低,以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基于此,司法解釋規定,具有“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
“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等八種情形之一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盜竊如何定罪有新解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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