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
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一、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
1、濫用職權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屬性是對職權的“濫用”。這種“濫用”主要表現為兩種情形:一是超越職權的濫用,即行為人超越法定權力范圍,違法決定無權決定的事項、擅自處理無權處理的事務;二是違法行使職權的濫用,即行為人違反法定辦事程序,胡作非為,隨心所欲地違法處理公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定義、量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什么叫濫用職權罪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濫用職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玩忽職守罪可以免于刑事處罰嗎
法律主觀:
要看具體情況而定。玩忽職守 免于刑事處罰 ,只是 不追究刑事責任 ,但并不等于免除行政處罰,包括罰款和降級等。免于刑事處罰是指對于 犯罪情節輕微 ,不需要判處刑法處罰的犯罪分子的一種處理方式。免于刑事處罰針對的是犯罪情節輕微,對社會沒有產生比較嚴重的危害的犯罪行為,如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工具,被脅迫參與犯罪,正當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而造成重大損失的、沒有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中止行為等,都可以采用免于刑事處罰的處理方式,采用免于刑事處罰的處理方式,必須依刑法犯罪和刑事責任的具體規定確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瀆職罪的量刑標準
瀆職案件的量刑標準:如果構成瀆職案件中的濫用職權罪的,對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則對行為人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瀆職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濫用職權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玩忽職守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徇私舞弊罪,指司法工作人員和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權力,對明知是無罪的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使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故意顛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職務包庇、窩藏經濟犯罪分子等,隱瞞、掩飾其犯罪事實的行為。
四、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該罪。刑法規定,犯該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瀆職罪由什么機關立案偵查
1、瀆職罪由人民檢察院機關立案偵查。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構成瀆職罪的要件有:
1、主要要件,瀆職罪的犯罪主體僅限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侵犯對象要件,瀆職罪的對象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
3、主觀要件,瀆職罪的主觀方面多為故意,少數為過錯,故意和過失的具體內容因具體犯罪而異;
4、客觀要件,瀆職罪的客觀方面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公務活動的合法、公正、有效執行,從而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從而構成的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玩忽職守罪量刑標準
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為: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犯有玩忽職守罪的同時徇私舞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玩忽職守罪量刑標準
1、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犯有玩忽職守罪的同時徇私舞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玩忽職守罪的情節特別嚴重認定標準是什么
玩忽職守罪的情節特別嚴重認定標準如下:
1、造成傷亡達到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后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后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二)
玩忽職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條)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構成要件的,按照該特殊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的主體要件,但玩忽職守涉嫌前款第1項至第9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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