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判決后還能上訴嗎
公訴案件也就是由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對于此類案件,在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之后,其實允許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上訴的。若是檢察院對法院的判決、裁定結果不服的話,則是進行抗訴。而要是被害人不服的話,不能直接提起上訴,而只能申請檢察院抗訴。
哪些人可以提起上訴:
1、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
3、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綜上所述,公訴案件即刑事案件。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如果對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公訴案件的判決有不同意見,不能直接提出上訴。但是,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時間期限,是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后5日以內。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5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答復請求人。除了請求檢察院向法院提抗訴之外,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作為自訴人也是有權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上訴的提起】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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