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規則第316、329條什么意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316條: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收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釋義】:本條是關于審查批準逮捕方面的規定。
批準逮捕是刑事偵查的一種強制措施,批準是檢察機關的權限,逮捕一般是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的工作。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329條: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在拘留后七日以內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報請逮捕書后七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報請逮捕書后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釋義】:本條是關于審查決定逮捕方面的規定。
決定逮捕指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自行偵查的案件,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依據法律作出的逮捕決定。該指標主要反映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行使決定逮捕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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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和逮捕哪個嚴重一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0條關于逮捕權限劃分的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即逮捕的決定權,在于檢察機關與人民法院,公安只有執行權。檢察機關與人民法院的決定權的表述不同,檢察機關是審查批準逮捕,而人民法院是決定逮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必須寫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檢察機關審查批準。在審查的過程中,檢察機關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逮捕的權限劃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十七條【提請逮捕】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批準逮捕中的訊問】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批準逮捕中的詢問與聽取意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九條【批捕權】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九十條【審查批捕】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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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報捕后多久批捕
公安機關報捕后,一般在七日內批捕。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一、公安機關報捕后多久批捕?
檢察院批捕時間一般是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
依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于檢察院批捕的規定:
1、第九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2、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3、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后,通過調查取證對需要逮捕的人員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批捕,根據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應當在七日對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如果不同意批捕的,則需要向公安機關說明原因,要按照相關情況進行處理。在司法程序中,被批捕的情況下,則案件轉移到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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