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滿四百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以上或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具有法定從輕情節或者有本指南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一般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三萬元以上或五萬元以上。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三萬元以上。
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以上。
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二十五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十五克以上不滿四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6、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三點五克以上不滿七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7、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不滿三點五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處六個月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8、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滿一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處拘役或者管制。
9、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滿零點一克或者其他微量毒品的,一般判處拘役或者管制從輕處罰。
10、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情節嚴重的標準,適用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一般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處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八點五克以上不滿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
(2)販賣毒品超過六人或六人次以上的;
(3)有法定從重情節或有兩個以上酌定從重情節的;
(4)具有司法解釋規定的兩種以上情節嚴重情形的;
(5)其他需要酌情從重處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五條 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349條規定,對于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犯的行為,如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或隱瞞毒品或犯罪所得的財物,初犯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節嚴重時,刑期可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若涉及緝毒人員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犯罪分子,將按此規定加重處罰。
如果犯罪分子與包庇者事先共謀實施此類行為,將按照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另外,根據第356條,對于曾因毒品罪被判刑,再次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將從重處罰。
司法解釋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4年12月20日法發[1994]30號)指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定罪和量刑應遵循《決定》第四條第一款。同樣,窩藏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行為,也將依據該條款進行處罰。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掩蓋其罪行,或者幫助其毀滅罪證,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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