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糾紛如何維權
我國《土地管理法》中對宅基地糾紛的維權辦法,主要有三種: ⒈協商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⒉行政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所以,公民之間的宅基地糾紛,可以請求政府有關部門予以解決。 ⒊司法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用權發生的糾紛,只有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于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過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宅基地糾紛還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人民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進糾紛當事人互諒互讓,平等協商,從而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人民調解是現行調解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法制建設中的一項獨特的制度。
宅基地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1、如果是宅基地權屬糾紛,應該先到鄉鎮態念高人民政府或縣級國土資源部門進行處理,對處理的決定不服經過行政復議后,方可行政訴訟,應到縣級人民法院。
2、若是宅基地權屬清楚、可以直接向宅基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我國的農村宅基由村上批,鄉里備案,如果宅基地發生糾紛由鄉級、縣級經管站負責仲裁。
4、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涉及土地問題引起的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1、首先你要證明這塊土地你有使用權,而證明的辦法只有一個,那就是土地權屬證明。因為土地是不動產,其權屬證明在我國是登記制,當事人必須持有土地權屬證明才能證明你對這塊土地有權利。頒發土地權屬證明是政府的權力,沒有取得這個證明前,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2、如果雙方都有土地權屬證明,只是土地邊界有交叉、界限不明等引起的糾紛,應當先由政府確定邊界,這也是法律賦予政府的行政權力。
3、如果一方取得土地權屬證明后,另一方在其土地上放置雜物、建房等影響其正常使用的情況,這就是明顯高并的侵權行為了,協商不成時,就可以向人民帆尺法院起訴。
4、宅基地糾紛在農村很常見,有不少人認為只要有糾紛就去找法院,這是不對的,并不是什么糾紛法院都有權處理。法院受理涉及土地及相鄰關系的民事案件范圍主要為侵權糾紛、排除妨礙糾紛、或者返還原物糾紛。如果只是土地使用權爭議,根據法律規定,法院無權處理。
5、宅基地案件按專屬管轄的原則應當由宅基地所在地法庭或法院受理。把握立案時的審查只是根據原告的訴稱作程序上的審查,并不做實體上的審查。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立案受理,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當事人到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堅持起訴的,裁定駁回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歸哪個部門管
在處理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時,首先可考慮由社區或鎮、鄉行政單位,或者縣級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處理。這通常能以較為和諧的方式解決問題。
若調解不成功,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確權,以明確宅基地使用權的歸屬。確保產權清晰,是避免后續糾紛的重要一步。
若上述途徑均未能解決爭議,可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正審理糾紛。特別注意,若訴訟涉及到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鄰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法院應以行政案件立案審理,以確保公正與合理。
總的來說,在遇到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時,可嘗試從調解、確權、訴訟等不同途徑尋求解決。確保在選擇路徑時,考慮到具體情況及法律要求,以期達到問題的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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