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不需要固定格式,關鍵是將被害人的意見寫清楚:一是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意見,可從犯罪事實的認定及法律適用闡述意見,提供證據;二是對是否追究被告人民事責任的意見,如不追究,就簡單寫不追究就可以了;如要追究,應提出具體請求及理由、依據,還應另行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二、回復時間如果通知書上沒寫明,可向檢察院了解清楚,及時提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訊問筆錄的制作。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第一百九十二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代理詞與辯護詞有何區別?
代理詞與辯護詞有的區別在于適用的案件是不一樣的,辯護詞,是指可以作為辯護人的人(律師、被告人的親人、法院認可的公民等),對被告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發表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意見,即提出對被告人減輕、從輕處罰,或無罪的辯護意見。
代理詞,是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受害人)或被告委托的人(即代理人),對被告人做出的侵害行為,發表的被告人應當承擔多少賠償責任的意見。
(一)相同
辯護人和代理人都是為了維護各自委托人利益而參加到訴訟中,都與案件處理后果沒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二者在訴訟權利和義務,以及一些程序上有許多相通的地方。
(二)區別
1、產生根據不同。刑事辯護人參加刑事訴訟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權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參加訴訟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名義進行辯護而不受被告人約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附屬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從事活動。
3、訴訟任務不同。刑事辯護承擔的是辯護職能,即反駁控方控訴,證明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應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而代理職責在于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4、適用范圍不同。兩類對象的訴訟利害關系正好相反,刑事辯護適用于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適用于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人和附帶民事當事人。
5、權利內容不同。刑事辯護人享有法律規定的會見權和通信權、調查取證權等廣泛權利,有的權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權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過被代理人的權限范圍。
6、權限范圍不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權問題,其授權也僅僅是在于使辯護人參加訴訟;而代理人是否參加訴訟,在何權限范圍內從事活動都須授權決定。
7、活動名義不同。辯護人調查取證、提交辯護詞等活動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義,而刑事代理人進行訴訟活動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義。
二、書寫代理詞的注意事項是什么?
撰寫代理詞正文,應當著重注意下列問題:
1、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抓住爭執點,鮮明地提出代理意見,并圍繞這一觀點從多角度、多側面展開論證。要從事實、證據、法理、邏輯等多方面進行分析。
2、立足于事實和法律,針對實質性委托,進行準確、詳盡而深入的剖析,支持其訴訟請求。
3、代理詞應當隨著訴訟進程不斷修改、充實和完善,注意及時吸收新出現的情況,彌補庭審過程中的漏洞。
4、代理詞的語言應當生動、簡練、論點明確,邏輯性強;客觀、全面,重點突出;通俗易懂,用詞恰當,又留有余地。
辯護人和代理人在案件中所承擔的責任和重要性都是不容忽視的,辯護人的辯護詞和代理人的代理詞都需要站在當事人的角度進行辯護,訴訟過程中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其中不同案件的辯護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處理,以法律和事實為依據,符合事實。
在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是在訴訟過程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并不是特別的了解,那么可以委托律師代理案件,在刑事案件當中,律師所發表的意見是屬于辯護詞,但是在民事案件或者是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當中,律師所發表的是屬于法律中規定的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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