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偵查中止民事審理可以嗎
根據相關的規定,刑事偵查是可以中止民事審理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事實影響到了民事糾紛的案件的話,那么法院需要裁定終止審理,將相關的線索移送給公安機關或者是檢察機關,一直等到刑事程序終結以后,才能夠恢復民事審理。
一、刑事偵查中止民事審理可以嗎
刑事偵查可以中止民事審理。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待刑事程序終結后恢復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二、刑事訴訟中止的操作程序
因訴訟中止產生的長期羈押原因主要在于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過于簡單化,具體的操作程序嚴重匱乏,致使對在押的這類特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處置缺乏操作依據:
(一)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訴訟中止的期限未作規定。根據高法的司法解釋,中止審理的期 間不計入審理期間。一旦案件被中止審理,除非導致中止審理的事由發生根本變化(如被告人的精神病病情好轉),案件將長期得不到解決。實踐中,治療精神病的 周期一般較長,且很多精神病是無法根治的,因此,中止審理這類案件后,何時恢復審理難以確定。中止偵查、中止審查與中止審理的情況相當,不再贅述。
(二)中止審查、中止審理制度未規定對被中止審理的人應采取什么樣的措施,是否可以變更強制施。高法的司法解釋之所以規定對患有精神病的被告人中止審理,主要是因為被告人暫時喪失了參與訴訟的能力,因而有必要給予一定的時間使其恢復訴訟能力。因 此,從中止審理制度本身出發,對被中止審理的對象應當采取積極的治療措施。然而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并沒有規定治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及其他 嚴重疾病的程序。
如果一個民事案件涉及到刑事案件的情況下,那么是可以中止民事訴訟的審理的,需要等到刑事案件終結以后才恢復審理。而對于刑事訴訟中止審理的情況下,也是可以轉為終止審理,比如說被告人患有嚴重的疾病沒有辦法出庭的時候,就可以終止審理。
法院的中止審理是什么意思
法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主要通過審判活動懲治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維護公平正義。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辦公大樓現位于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以維護憲法法律尊嚴為己任,秉持司法為民之理念,致力于構筑法治社會基礎,構建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自成立以來,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發正義之聲,以司法解釋行法治之策,把握時代脈動,體察社會需要,滿足人民期望,弘揚法治精神,是憲法法律的忠誠守護者。
依照《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范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根據《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及相關法律,作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審理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二、審理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申請
再審與申訴案件;
三、審理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四、核準本院判決以外的死刑案件;
五、依法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決定國家賠償;
六、核準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
申請中止審理的條件
民事訴訟中,申請中止審理需滿足以下條件:
1. 當事人死亡,需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與訴訟。
2. 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
3. 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當事人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
4.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
5. 案件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
6. 存在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立法與司法解釋規定的中止執行情形包括:
1. 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
2.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
3.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等待繼承人。
4.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
5. 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
6. 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
7. 執行標的物為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案件爭議標的物,需等待確定權屬。
8. 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執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情況發生而暫時停止執行程序,待情況消失后繼續進行。
中止執行的程序包括:
1. 人民法院依職權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
2. 當事人應將中止原因告知法院或提出申請。
3. 中止執行的裁定書需寫明理由和法律依據,并由執行人員簽名、蓋章,加蓋法院公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中止訴訟的情形一旦消失,應恢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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