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經濟犯罪案件立案期限是七日,重大、疑難、復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個別重大、疑難、復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線索,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再延長三十日。
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者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以內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十五日以內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后,應當立即進行審查,并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大、疑難、復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別重大、疑難、復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線索,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再延長三十日。
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者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以內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十五日以內立案偵查。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后,移送材料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至遲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案情重大、疑難、復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在三十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情況特殊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十日作出決定。
法律分析:經濟犯罪案件中立案標準的規定:如果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并且屬于其管轄范圍;或者接收到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屬于其管轄范圍,并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責的,應當予以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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