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般多久結案
一般刑事案件結案視情況而定:
刑事案件一審最長在16個月以內結案,二審最長在4個月以內結案,如果有特別特殊的法律情況,經過報批可以延長;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一般刑事案件,結案時間或者說判決下達的時間大約為6個月左右。特殊情況下,也就是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刑事案件,經過相應調查取證和審查程序,有可能不足六個月就提前結案,這兩種情況下嫌疑人都沒有被定罪量刑,不會留下前科劣跡。
我國對于刑事案件的審查期限有著相關的規定,刑事案件通常是分為三個階段的,即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以及法院的審判階段。每個階段都有規定的辦案期限。例如偵查階段,這個期限通常是兩個月,但在案件滿足一定條件時,公安機關通常會提請上級檢察機關或省級檢察機關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每次可延長一至兩個月,通常最長偵查羈押期限為7個月。如有特殊原因也可無限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但需提請最高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審查起訴階段通常為一個月,最多延長半個月,但可退回補充偵查最多兩次,退偵后審限重新計算。審判階段通常為兩個月,最長可再延期四個月。所以綜合三個階段辦案期限來說,一個刑事案件通常在5個月左右,三個階段最長可達到16個月;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普通刑事案件并不會用完上面的全部時間,大部分案件在6個月左右處理完畢。案件相對復雜的,會在一年左右結案。如果出現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經過較嚴格審批程序,上述所謂的最長期限還可以被延長,只是法律條件較高、審批程序更嚴格。所以嚴格來說并沒有特別明確的結案時間限制。
下列事項耽誤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公告期間,即從法院在報紙上正式發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滿的時間;
鑒定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鑒定申請至鑒定機構出具正式的鑒定結論之間的時間;
處理管轄問題的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管轄異議至二審法院就管轄問題作出終審裁定書的時間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偵查羈押期限如下: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過2個月;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總之,最快需要五個月才能結案。刑事案件從立案到結案,可以分為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以及審判階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刑事案件多長時間到法院
刑事案件從立案到移交法院的時間因案件性質、復雜程度和所經歷的階段而異。以下是根據相關規定及相關法律規定,對刑事案件各階段期限的概述:
1、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的期限最長為37天。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嫌疑人,刑事拘留的時間可以為30天,之后需移送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檢察院審查逮捕的時間為7天。
2、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特殊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期限是一般情況下的規定,特殊情況下可能會有所延長。如果案件涉及精神鑒定、延期審理、中止審理等情況,這些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刑事案件從立案到法院開庭的時間可能會在幾個月到一年以上不等,具體時間取決于案件的具體情況。
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存在犯罪事實: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必須有客觀存在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且這種行為必須符合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這包括已經實施、正在實施或預備實施的犯罪行為。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這意味著犯罪行為必須達到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如果犯罪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則不予立案。
3、屬于管轄范圍:立案的案件必須屬于相關司法機關的管轄范圍。如果案件不屬于該機關的管轄范圍,應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這些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才能進行刑事立案。
刑事案件的受理期限是指從案件受理到作出判決的時間限制。根據中國相關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刑事案件的受理期限可以總結如下:
1、一審程序:
(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2)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審限為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5個月。
(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
(4)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且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1個月。
(5)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1個月。
(6)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2、二審程序:
(1)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2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相關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3、特殊情況:
(1)在審判過程中,如果出現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以后,被告人脫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或者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中止期間的時間不會計入審理期限。
一審刑事案件審限
刑事案件一審審理期限,需根據以下情況決定:
1、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2、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刑事案件審判流程如下:
1、查閱公訴人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必要時召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
2、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各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宣讀法庭規則等,審判人員就座后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關訴訟權利,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等;
3、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
4、法庭辯論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辯論;
5、被告人最后陳述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刑事審判原則如下:
1、審判公開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和宣告判決應當公開進行;
2、直接言詞原則,法官必須在法庭上親自聽取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口頭陳述,案件事實和證據必須由控辯雙方當庭口頭提出并以口頭辯論和質證的方式進行調查;
3、辯論原則,法庭審理中,控辯雙方應以口頭的方式進行辯論。 總之,刑事案件一審審理期限需根據是否判處死刑決定,刑事案件審判的原則是審判公開原則、直接言詞原則、辯論原則,流程包括查閱資料、開庭、查明事實、宣布辯論終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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