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的設立規則如下:
1、允許抵押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允許抵押的財產大致可以分為:不動產、不動產他物權、動產與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2、禁止抵押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3)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以公益為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權是否優先刑事追償權:
抵押權可以優先刑事追償權。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需要具體分析,一般而言,租的車子抵押,不會被判刑。 租的車子用于抵押,屬于無權處分,沒有被抵押權人追認的,該行為無效;這一行為是民事行為,不屬于違法犯罪,不存在判刑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注: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后,以上分析內容與民法典沖突之處將參考民法典規定,結論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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