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如何進行申訴控告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接到申訴或者控告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有關機關和個人了解情況,進行核實。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發現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訴或者控告的情況屬實;有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員確實有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情形的,應當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刑事訴訟的流程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主要流程如下:
首先為立案環節,此階段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以及法院會針對各類報案、控告、舉報信息及犯罪嫌疑人自首資料進行核實與審理;
其次是偵查工作;
接著是起訴環節,分為公訴與自訴兩種情況;
然后進入審判環節;
最后是執行階段,即由刑事執行機關負責貫徹已生效判決和裁定的具體實施。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檢察院刑事案件辦案流程
1、接受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并進行審查;
2、經審查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予以立案;
3、偵查;
4、偵查終結后提出公訴或者依法不起訴。
1、接受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并進行審查;
2、經審查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予以立案;
3、偵查;
4、偵查終結后提出公訴或者依法不起訴。
1、接受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并進行審查;
2、經審查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予以立案;
3、偵查;
4、偵查終結后提出公訴或者依法不起訴。
1、接受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并進行審查;
2、經審查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予以立案;
3、偵查;
4、偵查終結后提出公訴或者依法不起訴。
1、接受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并進行審查;
2、經審查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予以立案;
3、偵查;
4、偵查終結后提出公訴或者依法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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