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三個階段
一個刑事案件的三個階段: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判階段。
一、公安機關偵查階段
從公安機關正式立案到案件偵查終結,這一階段通常稱作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該階段包括刑事拘留和批準逮捕兩個環節。偵查階段的工作重心在于通過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查清犯罪事實并根據偵查終結后的調查情況進行相應處理。
1、刑事拘留期限 ---- 10天至37天
公安機關受理刑事報案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公安機關正式立案后會視案件情況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刑事拘留等),對于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的,會在拘留后三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提請批準逮捕書后,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期限一般是10天左右,最長是37天。
2、批準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 ---- 兩個月至五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對于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可再延長二個月。
3、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處理
1)正常情況
經過偵查,對于犯罪嫌疑人有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安機關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特殊情況
在偵查過程中,對于不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4、公安偵查階段律師的主要工作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甭蓭熢诠矀刹殡A段依法可開展的工作包括如下: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會見犯罪嫌疑人、向辦案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對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等等。律師在此階段的較早介入,具有積極作用,一是針對偵查期間可能存在的不合法辦案行為,依法提出法律意見,促使公安機關規范執法;二是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通過不定期會見和溝通,以緩解犯罪嫌疑人及家屬的緊張不安情緒。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
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即進入了“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在此階段,檢察院負責起訴的承辦檢察官會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進行審查,提審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以核實犯罪嫌疑人是否確有犯罪行為?其行為依法構成什么罪名?應否起訴?指控犯罪嫌疑人的證據材料是否確實、充分?等等一系列問題。
1、審查起訴的法定時限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币簿褪钦f,審查起訴的法定時限一般是一個月到一個半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審查起訴后的處理
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完畢,通常會出現三種情況:
1)如果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2)如果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符合法定情形,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3)如果檢察院認為案件證據尚不夠充分,確鑿,那么可以將案件退回到公安機關重新進行補充偵查,經過補充偵查后,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則由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3、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的主要工作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备鶕谌藯l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br>在該階段,律師可以通過約見檢察官并提交有關犯罪嫌疑人涉案分析的法律意見書,供檢察官認定案件時予以考慮。若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師可以視其涉案情況,依法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為犯罪嫌疑人爭取取保候審的機會。
三、法院審判階段
法院對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開庭過程中,法院主持審判,檢察院作為控方、律師作為辯方出席法庭,參與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環節。最后,法院聽取控辯雙方意見,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對被告人做出有罪或無罪判決。
法院審判階段的工作重心在于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如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判決適用的具體刑罰?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或審判時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法院可以不公開審理。
1、法院審判的法定時限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具體包括如下: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8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注:根據法律規定,被指控犯罪的人在公安、檢察院兩個階段統稱“犯罪嫌疑人”,而在法院審判階段統稱為“被告人”。
2、法院審判階段律師的主要工作
該階段是辯護律師工作全面、綜合的體現。是律師發揮辯護作用的最后也最關鍵的階段。辯護律師將會依法履行職責,出庭辯護,根據案件事實、證據和相關法律,發布辯護意見,具體工作包括庭審質證、法庭辯論、撰寫提交辯護詞等??傊鳛楸桓嫒说霓q護人,辯護律師將忠實地履行法律賦予律師的權利和職責, 最大限度的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刑事訴訟法修改了多少處?
刑事訴訟法修改了二十三處,具體內容主要有: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的應為應不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的處理;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時的程序規則;補充了不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等,具體參見下文。
一、刑事訴訟法修改了多少處?
刑事訴訟法修改了二十三處,具體內容主要有: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的應為應不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的處理;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時的程序規則;補充了不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等,具體參見下文。
二、新刑訴法全文修改了哪些條文
1、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2、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3、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4、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程序選擇建議,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辯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5、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6、將第七十三條改為第七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7、將第七十九條改為第八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情況,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對于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8、將第一百零六條改為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機關對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9、將第一百一十八條改為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
10、將第一百四十八條改為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對于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11、將第一百六十條改為第一百六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12、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于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13、將第一百六十九條改為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14、將第一百七十條改為第一百七十三條,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并記錄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后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形。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犯罪嫌疑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15、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七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br />16、將第一百七十二條改為第一百七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人民檢察院可以在起訴書中就主刑、附加刑、刑罰執行方式等提出量刑建議。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應當在起訴書中寫明,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br />17、第二編第三章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八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根據前款規定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18、 將第一百七十八條改為第一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19、將第一百八十五條改為第一百九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審查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20、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零一條: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的;
(六)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在審判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21、 第三編第二章增加一節,作為第四節:
第四節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有異議的;
(四)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
(五)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
第二百二十四條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當庭宣判。
第二百二十五條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情形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的規定重新審理?!?br />22、將第二百五十條改為第二百六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23、將第二百六十條改為第二百七十一條,修改為: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隨著我國社會環境發生了變化,故而舊的法律規范若是再繼續使用,可能不能達到減少犯罪活動發生的目的,故而我國立法機構根據實際修改了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法律規范的修改必須遵守既定的流程,否則立法人員會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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