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正裁定的適用范圍是怎樣的
做出完整正確的裁判是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然而法官做出的裁判可能出錯,錯誤的類型和性質不相同,在司法制度中也就需要建構不同的救濟途徑。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如果存在筆誤,法院可以作出一份補正裁定予以糾正。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一)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三)駁回起訴;(四)保全和先予執行;(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可以明確補正裁定的適用對象應當是法律文書,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決定書等法律文書。筆誤是指法律文書誤寫、誤算,訴訟費用漏寫、誤算和其他筆誤。在審判實踐中,由于各種原因,法官在法律文書中會出現筆誤,但是實體處理結果并無問題,此時,應當作出補正裁定。如果實體處理結果出現問題,應當提起審判監督程序。
對于補正裁定是否影響判決的生效時間,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從理論和司法實踐兩個角度,均認為,補正后的判決書的生效時間還是原判決書的生效時間。而補正裁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并對原判決書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在收到法院送達的法律文書后,我們應當仔細閱讀。若發現其中存在錯誤,且該錯誤為法律文書誤寫、誤算,訴訟費用漏寫、誤算或其他筆誤,那么我們應當及時告知案件承辦法官,并要求承辦法官及時作出補正以糾正原法律文書中的錯誤。
刑事判決書錯誤如何更正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如果案件事實清楚, 證據 確實、充分,應當出具 判決書 。對于判決書上的錯誤,如果是詞句的打印錯誤或表述或計算錯誤,不影響整個判決書的基本內容的,可以由法院以裁定書的形式進行補正。如果事實的認定錯誤或是適用法律錯誤的,就必須要經過審判監督程序來啟動再審程序,撤銷原審判決,重新審判。 《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偵查終結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 犯罪嫌疑人 及其辯護 律師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補正裁定書案號是否加之一
不用加上之一。
1、補正裁定書適用對象。補正裁定書適用對象應為本院制作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六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訴訟文書樣式》、《刑事訴訟文書樣式》中關于民事、刑事補正裁定的規定,都對補正裁定書的適用對象作出了明確規定,且實踐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也是如此。
2、補正裁定書適用范圍。根據法律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補正裁定書適用范圍主要強調的是“筆誤”,且指判決書、裁定書或者法院制作的調解書中的個別文字上誤寫、誤算;訴訟費用漏寫、筆誤;其他筆誤或者遺漏,不可以“補正”已認定的事實、適用法律以及判決結果。如果作出了這樣的“補正”,就是違反了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實際上作出了一個新的裁判,改變了原裁判結果,從法理上講是違法的。
補正裁定是否影響判決生效
1. 法律并未明確補正裁定對判決生效時間的影響,但理論和實踐中普遍認為,補正后的判決書仍以原判決書的生效時間為準。
2. 補正裁定一旦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對原判決書具有追溯力。理論上,補正僅糾正筆誤,不改變權利義務關系,不產生新裁判結果。
3. 補正裁定為終局性裁定,不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產生影響。若以當事人收到補正裁定的時間為準,將影響當事人權利,與補正裁定性質不符。
4. 仲裁裁決書包括商事仲裁和勞動仲裁,執行時應選擇被執行人所在地或主要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5. 執行,又稱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根據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確保權利人權利實現。
6. 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判決書、調解書、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調解書、擔保物權實現裁定書、調解協議確認裁定書、支付令、勞動仲裁裁決書、商事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等。
7.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裁定適用于多種情況,如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等。對于第一至三項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裁定書需明確裁定結果和理由,并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蓋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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