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再審程序的啟動條件是什么?
提起刑事再審程序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要啟動再審的話,需要原來的判決裁定出現了錯誤。
2.要么是有新的證據出現,證明原來的判決裁定確實出現了錯誤,或者是原先作出判決根據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是證據之間存在著矛盾。
3.此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影響公正審判,比如說審判員應該回避的,沒有回避等等,也可能會啟動再審。
4.審判人員在審判案件時,有徇私枉法或者是貪污受賄的行為,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審判,也可以啟動再審。
二、刑事訴訟再審的啟動方式
一種是當事人申請再審,根據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認為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有錯誤,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法院提出申訴,經人民法院受理后決定是否啟動再審,但是申訴期間并不停止執行。
第二種是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自行決定要進行再審,人民法院院長如果認為本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確實有錯誤的話,可以提交審判委員會,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審。最高法院,上級人民法院都有權利,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進行再審。就是說,如果上級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認為,下級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確實存在錯誤,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進行再審。
還有一種是檢察院抗訴,啟動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抗訴,可以啟動再審。再審的啟動,并沒有次數的限制。
綜上所述,刑事審判過程中如果存在判決裁定錯誤,或者發現新的證據證明原有判決裁定理由不充分,當事人或者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可以啟動刑事再審理程序,即便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一旦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存在錯誤時,都可以依法提起。
一、刑事訴訟提起再審的條件有什么
申請刑事再審的條件有五項,滿足之一的,則法院應當啟動再審。分別是:
1、原判適用法律錯誤的;
2、原判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并且有可能影響了審判的公正性的;
3、出現新的證據,表明原判認定之事實有錯誤,并且可能影響審判結果的;
4、原判據以形成審判結果的證據問題;
5、原審判人員職業品行問題如受賄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再審的條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再審立案后多久開庭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一審的審限為6個月,二審的審限為3個月。
對已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應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對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請再審的,應向二審人民法院提出。
對于刑事再審案件的審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6的規定,除上級法院提審的按照二審程序審理外,其余的均按照原生效裁判的程序審理。刑事再審案件的審理方式,是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以不開庭審理為補充。司法實踐中,只要檢察機關抗訴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我們均不會開庭審理,徑自將此案交由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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