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簡易程序適用范圍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是: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2.對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訴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1)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2)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3)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刑事案件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的區別
一般程序與簡易程序在刑事案件中的區別如下:
首先,適用范圍不一樣。
一般程序適用于大部分刑事案件,案情相對復雜或嚴重;
簡易程序則針對案情清晰、證據確鑿,被告認罪并同意適用的輕微刑事案件。
其次,審判組織不同。
一般程序需合議庭審理,而簡易程序可由審判員單獨審判。
再次,庭審流程不同。
一般程序的庭審環節完備嚴謹,包含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
簡易程序則相對簡化,庭審流程有所縮短。
最后,審理期限不同。
一般程序的審理期限較長,而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較短,通常應在受理后二十日內審結。
總的來說,這兩種程序的設立是為了在確保司法公正的基礎上,提升訴訟效率,優化司法資源配置。
刑事訴訟簡易程序適用范圍
刑事訴訟簡易程序適用于如下情境:
1.證據確鑿、事實清晰;
2.被告承認其罪行,無異議;
3.雙方均接受簡易程序處理。
然而,具有以下情況者,不適宜采用簡易程序:
1.被告為盲、聾、啞或患有嚴重神經疾病者;
2.重大社會影響力案件;
3.部分被告否認罪行或反對適用簡易程序;
4.辯護人主張無罪辯護;
5.被告坦白卻被審查認定為無罪者;
6.其它不適合采取簡易程序的情形。
相關推薦:
輕傷能賠償多少錢(致人輕傷賠償多少錢)
車禍處理精神賠償(車禍骨折后精神損失費一般賠償多少)
人工死亡賠償流程(死亡工傷認定需要多長時間)
新消法傷殘賠償金(新消法賠償規定)
刑事案轉入檢察院(刑事案件到了檢察院還有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