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慧案指中國湖南永州居民唐慧的女兒“樂樂”(化名)被強奸及強迫賣淫案、唐慧因上訪而被勞動教養、后唐慧起訴永州勞教委等一系列案件及事件。
該案引起媒體廣泛關注,引發對中國勞教制度的討論質疑。此案還引發了信訪與“穩控”合力導致的司法不公,對判決結果因壓力導致量刑過重的討論質疑。
樂樂,1995年10月5日出生,案發時為小學五年級學生,系唐慧的獨生女。2006年10月1日下午,10歲的樂樂一人到自家附近的“快樂溜吧”溜冰場,與正在溜旱冰的19歲男子周軍輝結識,周為醫學院附近的“漂亮寶貝”理發店的員工。
當晚,樂樂與周在“藍色吧”出租房看碟,與周發生性關系后留宿于出租房。次日兩人吃完早飯后,樂樂在回理發店途中被舅媽發現而帶回家。10月3日,樂樂留下字條出走,找到周軍輝后,被周介紹到“柳情緣休閑中心”(以下簡稱“柳情緣”)賣淫,一直到12月30日被家人發現。
樂樂出走后,唐慧家人到其居住地所屬的零陵區七里店派出所求助。該派出所指派副所長郭繼儀負責。唐慧一家最初認定樂樂是被鄰居王某拐騙而失蹤的,并謊稱樂樂在10月2日曾對家人說其前一晚與王某在一起。
王某被排除作案可能后,唐慧及家人到拘留所大門圍堵不準警方放人,警方只能安排王某翻墻離開。隨后唐慧又控告當時警方負責人郭繼儀收受王某賄賂致使郭繼儀被停職審查,直至二個月后樂樂被找到。
此后此案負責人為零陵區公安分局刑偵隊中隊長楊軍祥。
其實,樂樂10月3日出走的當天下午,再次到“漂亮寶貝”理發店找了周軍輝,周軍輝通過朋友“魏勇”聯系,將樂樂帶到了秦星和她男友陳剛在開設的“柳情緣休閑中心”賣淫。期間樂樂在秦星和陳剛的安排下被送到當地各賓館賣淫。
直至12月30日被解救為止,樂樂已經被迫賣淫百余次,并曾于12月下旬,遭劉潤、蔣軍軍、蘭小強和秦斌4人輪奸。賣淫所得贓款被秦星、陳剛和周軍輝分得。
12月20日,唐慧從不明人士得知女兒身在柳情緣休閑中心,遂在附近查看監視數天,于30日下午5點多,看見了一個像女兒的人在休閑中心內。兩名親戚偽裝為“顧客”進去確認后,唐慧叫來了刑偵隊中隊長楊軍祥。
唐慧稱楊軍祥未采取任何行動即離開,只得撥打110,由民警解救出樂樂。但楊軍祥堅稱當時未有人阻攔,而是樂樂不愿回家,而后楊軍祥勸唐慧將樂樂先帶回家中再去做筆錄,被隨后趕來的110警車送回家中。
樂樂被救后,經醫生確診為嚴重的創傷后應激精神障礙和性病,并極有可能喪失生育能力。
2006年12月31日,據唐慧反映,當天她找到負責樂樂失蹤案的刑偵中隊長楊軍祥要求立案,但被其以“這只是個一般的治安案子”為由拒絕。之后,唐慧到“柳情緣休閑中心”所在的當地派出所報案,派出所以“我們管不了”為由拒絕,隨后,唐慧遂以跳樓相逼。
楊軍祥的解釋是當時只有樂樂的單方面陳述,并沒有“柳情緣”容留賣淫的證據,所以未對秦星等人采取強制措施,1月24日取得證據后才將其刑拘。
2007年1月5日,樂樂被強奸及被迫賣淫案正式立案。永州市零陵區紀委后來發布“審字2007年49號文件”對案件負責人楊軍祥處以嚴重警告處分,指出楊“身為中共黨員,在承辦樂樂被強迫賣淫案期間,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其行為構成工作失職錯誤,造成較壞的社會影響”。
但報告中未提及楊如何失職,后來楊被內部告知其主要過錯是“沒有用警車將唐慧送回家”。當時正值十七大召開,楊軍祥和之前被調查停職的郭繼儀一樣選擇了沉默。
2007年4月4日,周軍輝因涉嫌犯強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
擴展資料:
樂樂案審判
樂樂案共經過永州市中院的一審判決、兩次重審判決和湖南省高院的終審判決四次審判。
在省公安廳批示下,永州市公安局成立了專案組。唐慧要求檢方對警方掌握的嫖客同案起訴,但未獲支持,百名嫖客中只有少數幾個受到了拘留15日或罰款的行政處罰。
2008年4月8日,永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秦星、陳剛犯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被告人周軍輝犯強迫賣淫罪、強奸罪;
被告人劉潤、蘭小強、秦斌犯強奸罪;被告人蔣軍軍犯強奸罪、故意傷害罪。唐慧要求判決全部7名被告人死刑,附加184萬元的民事賠償。
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秦星、周軍輝死刑,劉潤、陳剛無期徒刑,蔣軍軍有期徒刑16年,蘭小強有期徒刑15年,7名被告人共賠償9萬元。
秦斌因在逃而未受懲。唐慧申請抗訴,永州市檢察院隨后抗訴,認為蔣軍軍、蘭小強量刑過輕。同時6名被告也提出上訴。
2008年8月8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原判沒有為判處死刑的周軍輝指定辯護人,限制了其法定訴訟權,影響公正審判為由,作出了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裁定。
2009年2月21日,永州市中院作出一審重審判決,秦星、周軍輝被判死刑,陳剛、劉潤被判無期徒刑,蔣軍軍被判有期徒刑16年,蘭小強被判有期徒刑15年。
原、被告雙方不服,再次提出上訴。湖南省高院認定該案“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2009年10月25日再度發回永州市中院重審。
2010年12月23日,該案第三次開庭,除周軍輝以外的6名被告人當庭翻供,庭審場面一度失控。
2010年6月1日,零陵區法院發生槍擊案,導致3名法官當場死亡,3名受傷,事后唐慧向部分媒體謊稱罪犯嫌疑人朱軍為樂樂干爹。不久后唐慧因“擾亂社會秩序”被警方拘留,當時零陵區街道上張貼出大量《告零陵同胞書》,將此事稱為是“一位孤膽英雄的剿匪行動”。
警方鎖定的四名嫌疑人除唐慧外均承認所為并表示唐慧也參與其中的目的是引起社會關注(但其本人否認)。警方申請批捕唐慧時,檢察院出現分歧,上報至湖南省檢察院最終未被批準。
2011年[h]3月28日,永州中院再次對7名被告人進行了重新判決,秦星、周軍輝死刑,陳剛、劉潤、蔣軍軍、蘭小強四人無期徒刑,判處秦斌有期徒刑15年,同時7名被告人賠償20萬元。隨后雙方再度上訴。
2012年2月21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對此案開庭進行終審。隨后在2012年6月5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湖南省高院維持了對秦星、周軍輝的死刑判決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強迫賣淫、強奸、組織賣淫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鑒于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的暴力、脅迫程度,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尚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對二被告人以強迫賣淫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量刑不當。
本案復核期間出現新的證據,可能影響對秦星是否構成立功的認定,依法應予查明。依法裁定不核準周軍輝、秦星死刑,將案件發回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014年6月12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永州市一看守所將最高人民法院經對“唐慧女兒案”兩名被告人秦星、周軍輝的死刑復核進行宣判。
2014年9月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對周軍輝、秦星二審重審的公開宣判,兩人被改判無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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