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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7人判決(又一家棋牌公司涉賭 最高判刑七年)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6-12 23:18:28

刑事審判組織的形式

我們知道,審判案件的司法機關是法院,而審判組織對于法院來講,是一個內部的組織形式。那么刑事審判組織的形式有哪幾種?刑事訴訟法審判程序的重要規定是什么?刑事案件可以跨省審判嗎?針對這幾個問題下面我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我們知道,審判案件的司法機關是法院,而審判組織對于法院來講,是一個內部的組織形式。那么刑事審判組織的形式有哪幾種?刑事訴訟法審判程序的重要規定是什么?刑事案件可以跨省審判嗎?針對這幾個問題下面我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刑事審判組織的形式1、獨任制      獨任制,是指由審判員1人獨自擔任某案件的審判工作,并作出判決的制度。獨任制僅用于基層人民法院以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      擔任獨任制審判的審判員必須是專職審判員,書記員應由專人擔任。值得指出的是,獨任制審判并不是審判獨立的組織形式,其審判活動要接受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庭庭長及審判委員會的領導。獨任制審判同其他審判組織形式的本質上并沒有差別,只是人數不同而已,在審判程序上也不能一切從簡,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原則進行。      根據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下列案件不得采用獨任制審判: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無論在審理過程中發生什么變化,都不得適用獨任制審判形式;      (3)按照獨任制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改為合議制的可以改為合議制;      (4)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得采用獨任制;      (5)行政訴訟案件一律不得采用獨任制。2、合議庭      合議庭是合議制審判的組織形式,也是我國審判活動普通適用的基本形式。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采用合議制有利于發揮集體智慧,集思廣益,防止審判工作中出現主觀片面斷案、個人專斷、徇私舞弊,保證辦案質量,防止和減少錯案的發生。      (1)合議庭的組成。合議庭的組成根據審級、法院的級別、案件的性質及影響程度不同,合議庭的組成也有相應的不同。根據訴訟法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或人民陪審員和審判員3人組成合議庭。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應由審判員3人或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7人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應由審判員3~5人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組成的人數應當是單數。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1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時,自己擔任審判長。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而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2)合議庭對案件評議的原則。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時,應當堅持民主原則。合議庭成員應充分發表意見,作出表決時應少數服從多數,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少數人的意見應記入筆錄。其中的少數是指沒有超過合議庭成員人數的半數。評議筆錄由全體合議庭成員在認真審閱確定無誤后簽名,對評議情況應當保密。      合議庭開庭審理并且評議后,應當作出判決。對于復雜、疑難、重大的案件,經合議庭合議后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3、審判委員會      審判委員會是人民法院內部設立的對審判工作實行集體領導的組織。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及訴訟法的有關決定,各級人民法院均設立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由院長、庭長和資深審判員組成。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委員,由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時,實行民主集中制,必須獲得半數以上的委員會同意方能通過。對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如果仍有意見的,可以建議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復議。      在審判實踐中,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幾類:      (1)在社會上有較大影響的案件;      (2)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3)合議庭成員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4)其他需要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      刑事訴訟中還有:擬判死刑的案件;依照《刑法》第68條第1款規定需要減輕處罰的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正確處理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關系。審判委員會與合議庭的關系是領導與監督的關系。一方面,要加強合議庭的職責,使合議庭真正承擔起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糾正過去那種審判委員會超越權限,包辦代替,先定后審,"審""判"分離的現象,確立合議庭正常情況下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另一方面,合議庭不能完全擺脫審判委員會的領導與監督。二、刑事訴訟法審判程序的重要規定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三、刑事案件可以跨省審判嗎      1、刑事案件一般是由案發地司法機關管轄,被告人或者律師無權申請異地管轄。      2、異地審理,是為了有效排除、預防審判干擾的一種有效司法制度安排。主要對象是官員的貪腐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確要求各地法院根據個案具體情況,采取異地審理的做法。省部級官員的腐敗案件,通常由中紀委查辦,先給腐敗官員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給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檢指定省級檢察院辦理,省檢再次指定市檢具體經辦(公訴人以省檢人員為主),并"協調"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相應級別的人民法院進行異地審判。      3、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以上就是我為大家整理介紹的關于“刑事審判組織的形式”等相關法律知識。通過上文介紹,我們可以知道獨任制,是相對于簡單民事類案件,合議制,是要依法組成合議庭的。

唐慧事件是什么

唐慧案指中國湖南永州居民唐慧的女兒“樂樂”(化名)被強奸及強迫賣淫案、唐慧因上訪而被勞動教養、后唐慧起訴永州勞教委等一系列案件及事件。

該案引起媒體廣泛關注,引發對中國勞教制度的討論質疑。此案還引發了信訪與“穩控”合力導致的司法不公,對判決結果因壓力導致量刑過重的討論質疑。

樂樂,1995年10月5日出生,案發時為小學五年級學生,系唐慧的獨生女。2006年10月1日下午,10歲的樂樂一人到自家附近的“快樂溜吧”溜冰場,與正在溜旱冰的19歲男子周軍輝結識,周為醫學院附近的“漂亮寶貝”理發店的員工。

當晚,樂樂與周在“藍色吧”出租房看碟,與周發生性關系后留宿于出租房。次日兩人吃完早飯后,樂樂在回理發店途中被舅媽發現而帶回家。10月3日,樂樂留下字條出走,找到周軍輝后,被周介紹到“柳情緣休閑中心”(以下簡稱“柳情緣”)賣淫,一直到12月30日被家人發現。

樂樂出走后,唐慧家人到其居住地所屬的零陵區七里店派出所求助。該派出所指派副所長郭繼儀負責。唐慧一家最初認定樂樂是被鄰居王某拐騙而失蹤的,并謊稱樂樂在10月2日曾對家人說其前一晚與王某在一起。

王某被排除作案可能后,唐慧及家人到拘留所大門圍堵不準警方放人,警方只能安排王某翻墻離開。隨后唐慧又控告當時警方負責人郭繼儀收受王某賄賂致使郭繼儀被停職審查,直至二個月后樂樂被找到。

此后此案負責人為零陵區公安分局刑偵隊中隊長楊軍祥。

其實,樂樂10月3日出走的當天下午,再次到“漂亮寶貝”理發店找了周軍輝,周軍輝通過朋友“魏勇”聯系,將樂樂帶到了秦星和她男友陳剛在開設的“柳情緣休閑中心”賣淫。期間樂樂在秦星和陳剛的安排下被送到當地各賓館賣淫。

直至12月30日被解救為止,樂樂已經被迫賣淫百余次,并曾于12月下旬,遭劉潤、蔣軍軍、蘭小強和秦斌4人輪奸。賣淫所得贓款被秦星、陳剛和周軍輝分得。

12月20日,唐慧從不明人士得知女兒身在柳情緣休閑中心,遂在附近查看監視數天,于30日下午5點多,看見了一個像女兒的人在休閑中心內。兩名親戚偽裝為“顧客”進去確認后,唐慧叫來了刑偵隊中隊長楊軍祥。

唐慧稱楊軍祥未采取任何行動即離開,只得撥打110,由民警解救出樂樂。但楊軍祥堅稱當時未有人阻攔,而是樂樂不愿回家,而后楊軍祥勸唐慧將樂樂先帶回家中再去做筆錄,被隨后趕來的110警車送回家中。

樂樂被救后,經醫生確診為嚴重的創傷后應激精神障礙和性病,并極有可能喪失生育能力。

2006年12月31日,據唐慧反映,當天她找到負責樂樂失蹤案的刑偵中隊長楊軍祥要求立案,但被其以“這只是個一般的治安案子”為由拒絕。之后,唐慧到“柳情緣休閑中心”所在的當地派出所報案,派出所以“我們管不了”為由拒絕,隨后,唐慧遂以跳樓相逼。

楊軍祥的解釋是當時只有樂樂的單方面陳述,并沒有“柳情緣”容留賣淫的證據,所以未對秦星等人采取強制措施,1月24日取得證據后才將其刑拘。

2007年1月5日,樂樂被強奸及被迫賣淫案正式立案。永州市零陵區紀委后來發布“審字2007年49號文件”對案件負責人楊軍祥處以嚴重警告處分,指出楊“身為中共黨員,在承辦樂樂被強迫賣淫案期間,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其行為構成工作失職錯誤,造成較壞的社會影響”。

但報告中未提及楊如何失職,后來楊被內部告知其主要過錯是“沒有用警車將唐慧送回家”。當時正值十七大召開,楊軍祥和之前被調查停職的郭繼儀一樣選擇了沉默。

2007年4月4日,周軍輝因涉嫌犯強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

擴展資料:

樂樂案審判

樂樂案共經過永州市中院的一審判決、兩次重審判決和湖南省高院的終審判決四次審判。

在省公安廳批示下,永州市公安局成立了專案組。唐慧要求檢方對警方掌握的嫖客同案起訴,但未獲支持,百名嫖客中只有少數幾個受到了拘留15日或罰款的行政處罰。

2008年4月8日,永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秦星、陳剛犯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被告人周軍輝犯強迫賣淫罪、強奸罪;

被告人劉潤、蘭小強、秦斌犯強奸罪;被告人蔣軍軍犯強奸罪、故意傷害罪。唐慧要求判決全部7名被告人死刑,附加184萬元的民事賠償。

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秦星、周軍輝死刑,劉潤、陳剛無期徒刑,蔣軍軍有期徒刑16年,蘭小強有期徒刑15年,7名被告人共賠償9萬元。

秦斌因在逃而未受懲。唐慧申請抗訴,永州市檢察院隨后抗訴,認為蔣軍軍、蘭小強量刑過輕。同時6名被告也提出上訴。

2008年8月8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原判沒有為判處死刑的周軍輝指定辯護人,限制了其法定訴訟權,影響公正審判為由,作出了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裁定。

2009年2月21日,永州市中院作出一審重審判決,秦星、周軍輝被判死刑,陳剛、劉潤被判無期徒刑,蔣軍軍被判有期徒刑16年,蘭小強被判有期徒刑15年。

原、被告雙方不服,再次提出上訴。湖南省高院認定該案“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2009年10月25日再度發回永州市中院重審。

2010年12月23日,該案第三次開庭,除周軍輝以外的6名被告人當庭翻供,庭審場面一度失控。

2010年6月1日,零陵區法院發生槍擊案,導致3名法官當場死亡,3名受傷,事后唐慧向部分媒體謊稱罪犯嫌疑人朱軍為樂樂干爹。不久后唐慧因“擾亂社會秩序”被警方拘留,當時零陵區街道上張貼出大量《告零陵同胞書》,將此事稱為是“一位孤膽英雄的剿匪行動”。

警方鎖定的四名嫌疑人除唐慧外均承認所為并表示唐慧也參與其中的目的是引起社會關注(但其本人否認)。警方申請批捕唐慧時,檢察院出現分歧,上報至湖南省檢察院最終未被批準。

2011年[h]3月28日,永州中院再次對7名被告人進行了重新判決,秦星、周軍輝死刑,陳剛、劉潤、蔣軍軍、蘭小強四人無期徒刑,判處秦斌有期徒刑15年,同時7名被告人賠償20萬元。隨后雙方再度上訴。

2012年2月21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對此案開庭進行終審。隨后在2012年6月5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湖南省高院維持了對秦星、周軍輝的死刑判決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強迫賣淫、強奸、組織賣淫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鑒于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的暴力、脅迫程度,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尚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對二被告人以強迫賣淫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量刑不當。

本案復核期間出現新的證據,可能影響對秦星是否構成立功的認定,依法應予查明。依法裁定不核準周軍輝、秦星死刑,將案件發回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014年6月12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永州市一看守所將最高人民法院經對“唐慧女兒案”兩名被告人秦星、周軍輝的死刑復核進行宣判。

2014年9月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對周軍輝、秦星二審重審的公開宣判,兩人被改判無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唐慧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審判組織形式

1、獨任制
獨任制,是指由審判員1人獨自擔任某案件的審判工作,并作出判決的制度。獨任制僅用于基層人民法院以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
擔任獨任制審判的審判員必須是專職審判員,書記員應由專人擔任。值得指出的是,獨任制審判并不是審判獨立的組織形式,其審判活動要接受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庭庭長及審判委員會的領導。獨任制審判同其他審判組織形式的本質上并沒有差別,只是人數不同而已,在審判程序上也不能一切從簡,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原則進行。
根據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下列案件不得采用獨任制審判: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無論在審理過程中發生什么變化,都不得適用獨任制審判形式;
(3)按照獨任制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改為合議制的可以改為合議制;
(4)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得采用獨任制;
(5)行政訴訟案件一律不得采用獨任制。
2、合議庭
合議庭是合議制審判的組織形式,也是我國審判活動普通適用的基本形式。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采用合議制有利于發揮集體智慧,集思廣益,防止審判工作中出現主觀片面斷案、個人專斷、徇私舞弊,保證辦案質量,防止和減少錯案的發生。
(1)合議庭的組成。合議庭的組成根據審級、法院的級別、案件的性質及影響程度不同,合議庭的組成也有相應的不同。根據訴訟法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或人民陪審員和審判員3人組成合議庭。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應由審判員3人或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7人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應由審判員3~5人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組成的人數應當是單數。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1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時,自己擔任審判長。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而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2)合議庭對案件評議的原則。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時,應當堅持民主原則。合議庭成員應充分發表意見,作出表決時應少數服從多數,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少數人的意見應記入筆錄。其中的少數是指沒有超過合議庭成員人數的半數。評議筆錄由全體合議庭成員在認真審閱確定無誤后簽名,對評議情況應當保密。
合議庭開庭審理并且評議后,應當作出判決。對于復雜、疑難、重大的案件,經合議庭合議后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
3、審判委員會
審判委員會是人民法院內部設立的對審判工作實行集體領導的組織。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及訴訟法的有關決定,各級人民法院均設立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由院長、庭長和資深審判員組成。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委員,由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時,實行民主集中制,必須獲得半數以上的委員會同意方能通過。對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如果仍有意見的,可以建議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復議。
在審判實踐中,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幾類:
(1)在社會上有較大影響的案件;
(2)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3)合議庭成員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4)其他需要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
刑事訴訟中還有:擬判死刑的案件;依照《刑法》第68條第1款規定需要減輕處罰的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正確處理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關系。審判委員會與合議庭的關系是領導與監督的關系。一方面,要加強合議庭的職責,使合議庭真正承擔起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糾正過去那種審判委員會超越權限,包辦代替,先定后審,"審""判"分離的現象,確立合議庭正常情況下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另一方面,合議庭不能完全擺脫審判委員會的領導與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判決7人繼承有1人不簽字怎么辦?

面對法院判決的7人繼承案件,如果其中一人不愿意簽字,這確實是一個棘手的問題。首先,根據我國的法律體系,一旦法院作出判決,該判決便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即便某人不愿意簽字,法院判決依然生效。在這種情況下,建議該人先詳細了解判決的內容,理解判決的理由和依據,這樣有助于更好地面對后續的處理。
其次,如果對判決內容存在異議,可以通過合法途徑進行上訴。上訴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項權利,允許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滿時,向上一級法院提出重新審理的請求。上訴的流程包括提交上訴狀、繳納上訴費用等。需要注意的是,上訴期限通常為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因此應及時行動。
在等待上訴期間,可以考慮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律師不僅能夠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還能協助整理和準備上訴所需的材料。此外,律師還能代表當事人進行溝通和談判,以期通過和解或其他方式解決爭議。
同時,也可以考慮與不愿簽字的一方進行溝通,嘗試找到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有時候,通過協商和調解,可以避免復雜的法律程序,同時也能維護家庭關系。
在處理此類問題時,保持冷靜和理性至關重要。雖然判決結果可能會讓人感到不滿,但通過合法途徑尋求公正解決,才是最穩妥的方法。我國的法律體系為維護公民權益提供了堅實的保障,只要按照法律程序辦事,最終會得到公正的結果。
總之,面對繼承案件中某人不愿簽字的情況,應積極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并盡量通過溝通和解的方式化解分歧。通過合法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保持家庭關系的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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