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刑事案件移交程序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以案發地為主不能轉移到本地執行。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對管轄不明確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
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如果案情卻系重大,可以考慮申請異地審理,就是在案發地和嫌疑人家鄉以外,第三個沒有利害關系的地方。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刑事訴訟法管轄權的規定條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等國家專門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的權力。
一、管轄權的原則
1.屬地管轄原則: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級別管轄原則: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3.專門管轄原則: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管轄權的具體規定
1.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2.人民檢察院負責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和出庭支持公訴。
3.人民法院負責對刑事案件進行審判,包括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等程序。
三、特殊情況的管轄權規定
1.對于多個地區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3.刑事案件中的管轄權異議問題,應當在第一審程序中提出并解決。
綜上所述:
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權規定,是確保刑事案件得到合法、公正和高效處理的重要保障。各專門機關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行使管轄權,共同維護了刑事司法的權威和公正性。同時,對于特殊情況下的管轄權問題,也有明確的規定和解決辦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規定: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刑事案件具有管轄權的機關包括
法律主觀:
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根據法律規定,對管轄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對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也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法律客觀:
《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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