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審和提訊的區別
提審和提訊的區別兩者所在的程序不同,提審是到了由法院到看守所將被告人帶到法院審理,訊問是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錄口供。
一、詳細解釋
(1)把犯人從關押處提出來審問。
(2)上級法院依法將下級法院受理的或作了錯誤判決的案件提歸自己審判。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接受同級人民檢察院的再抗訴后,直接調取原審案卷和材料,并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判的程序。
當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發現確有錯誤時,可以采取兩個措施:一是指定再審,即指令下級法院重新審理;二是提審,即上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親自派出法官審理案件。雖然“提審”這一做法在法律中有明確規定,但實際執行中大多采取的是“指定再審”,而“提審”的方式極少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審查起訴階段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就是本文所指的提訊,也稱之為檢提。
偵查階段,對同一項證據反復取證次數最多的莫過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其目的在于通過反復訊問,固定嫌疑人供述,并進一步獲取信息,為獲取其它證據創造條件。庭審階段,對于被告人當庭進行訊問從嚴格意義上講,是一種舉證行為,通過公訴人對被告人的訊問,使和議庭獲取對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是否予以采信的依據。
審查起訴階段界于二者中間,具有承上啟下的作用,因而這一階段的提訊主要有下列任務:
1、對卷宗審查的補充,對證據的全面復核。在對卷宗材料進行審查的基礎上,圍繞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進行全面的證據復核。要通過提訊,發現供述與其它證據或已證事實間的矛盾,再通過審查手段,對發現的矛盾加以排除。
2、對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進行親歷檢驗。審查起訴以書面審查為主,提訊犯罪嫌疑人給我們提供了當面審核供述真實性的機會。與書面審查相比,提訊可以更為直觀的對供述進行審查,不僅可以通過供述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查,同時可以通過嫌疑人做供過程中的各種表現考量其供述的真實性。
檢察院為什么要提審嫌疑犯?
有明確規定,以便了解具體案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六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一百一十八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第一百二十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第一百二十一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相關推薦:
輕傷能賠償多少錢(致人輕傷賠償多少錢)
車禍處理精神賠償(車禍骨折后精神損失費一般賠償多少)
人工死亡賠償流程(死亡工傷認定需要多長時間)
新消法傷殘賠償金(新消法賠償規定)
刑事案轉入檢察院(刑事案件到了檢察院還有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