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他人財產的立案標準因地區和具體案件情況而異,但通常涉及財產價值的一定數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都可以構成侵占罪。這里的“數額較大”并沒有具體的標準,需要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一般來說,如果侵占的財產價值達到了一定的數額,且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會依法進行立案調查。
侵占案件屬于刑事自訴案件,其一般程序為: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提交自訴狀及相關證據材料。
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如果符合受理條件,法院會立案并通知自訴人。
送達起訴狀副本:法院將自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人,要求被告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答辯狀。
開庭審理: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進行開庭審理。在庭審過程中,自訴人、被告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可以進行舉證、質證、辯論等。
判決:法院根據審理情況,作出判決。判決可以是有罪判決、無罪判決或其他裁定。
上訴:如果自訴人或被告人對判決不服,可以在法定時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執行:如果判決生效,被告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刑罰的執行、賠償等。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自訴案件的程序可能因地區和具體案件的差異而有所不同。在實際操作中,還需要遵循法院的相關規定和程序。
侵占罪的一般特點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犯罪對象:侵占罪的犯罪對象通常是他人的財物。這包括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他人的遺忘物或埋藏物。這些財物在侵占之前已經處于行為人的占有或控制之下。
非法占有:侵占罪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這意味著行為人在明知是他人財物的情況下,仍然將其視為自己的財物,并意圖永久性地剝奪他人的所有權。
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侵占罪的另一個重要特點是行為人在被要求退還或交出他人財物時,拒絕執行。這種拒絕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但無論如何,行為人都表現出了對他人財產權的公然侵犯。
數額要求:侵占罪通常要求侵占的財物達到一定的數額標準。具體的數額標準可能因地區而異,但一般來說,如果侵占的財物價值較小,可能不構成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第十一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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