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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賠償駁回(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駁回怎么辦)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6-21 21:25:54

國家刑事賠償司法解釋2024是怎么樣的?

國家刑事賠償司法解釋是賠償請求人因國家的執法人員給自己帶來了傷害,那么是可能到賠償義務機關進行申請;但對于申請者就需要在兩年之內提出賠償,賠償機關的人員也會及時的審核,從而就會從違法之日起進行計算賠償。

一、國家刑事賠償司法解釋是怎么樣的?

根據《國家賠償法》以及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刑事賠償工作實際,對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賠償請求人因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而申請國家賠償,具備《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屬于本解釋規定的刑事賠償范圍。

第二條解除、撤銷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雖尚未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宣告無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

(一)辦案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

(二)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三)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五)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后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準許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撤訴的,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

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

第三條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辦案機關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或者返還財產的,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侵犯財產權:

(一)賠償請求人有證據證明財產與尚未終結的刑事案件無關,經審查屬實的;

(二)終止偵查、撤銷案件、不起訴、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銷強制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未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五)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后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七)對生效裁決沒有處理的財產或者對該財產違法進行其他處理的。前款第三項至六項規定情形之一,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

第四條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依法告知賠償請求人有權在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義務機關未依法告知,賠償請求人收到賠償決定之日起兩年內提出復議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申請,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條對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違法刑事拘留: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采取拘留措施的;

(二)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

違法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賠償金自拘留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數罪并罰的案件經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的刑期,公民對超期監禁申請國家賠償的,應當決定予以賠償。

第七條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對起訴后經人民法院錯判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并已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判決確定后繼續監禁期間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情形予以賠償。

第八條賠償義務機關主張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情形免除賠償責任的,應當就該免責事由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第九條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依法享有繼承權的同一順序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作為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的,申請效力及于全體。

賠償請求人為數人時,其中一人或者部分賠償請求人非經全體同意,申請撤回或者放棄賠償請求,效力不及于未明確表示撤回申請或者放棄賠償請求的其他賠償請求人。

第十條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看守所的主管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十一條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十二條一審判決有罪,二審發回重審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的重審無罪賠償,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一)原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

(二)重審期間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三)人民檢察院在重審期間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或者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十三條醫療費賠償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機關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異議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四條護理費賠償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按照一名護理人員的標準計算護理費;但醫療機構或者司法鑒定人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數并賠償相應的護理費。

護理期限應當計算至公民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公民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十年。

第十五條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賠償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六條誤工減少收入的賠償根據受害公民的誤工時間和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確定,最高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誤工時間根據公民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公民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作為賠償依據的傷殘等級鑒定確定前一日。

第十七條造成公民身體傷殘的賠償,應當根據司法鑒定人的傷殘等級鑒定確定公民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并參照以下標準確定殘疾賠償金:

(一)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公民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視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殘疾賠償金幅度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至二十倍;

(二)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公民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視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的,殘疾賠償金幅度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至十倍;七至十級的,殘疾賠償金幅度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以下。

有扶養義務的公民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賠償金可以根據傷殘等級并參考被扶養人生活來源喪失的情況進行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第十八條受害的公民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人的生活費發放標準,參照作出賠償決定時被扶養人住所地所屬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能夠確定扶養年限的,生活費可協商確定并一次性支付。不能確定扶養年限的,可按照二十年上限確定扶養年限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費,被扶養人超過六十周歲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扶養年限減少一年;被扶養人年齡超過確定扶養年限的,被扶養人可逐年領取生活費至死亡時止。

第十九條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財產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滅失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第二十條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利率參照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準利率確定,不計算復利。

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改變原賠償決定,利率參照新作出決定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準利率確定。

計息期間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至作出生效賠償決定時止;但在生效賠償決定作出前侵權行為停止的,計算至侵權行為停止時止。

被罰沒、追繳的資金屬于賠償請求人在金融機構合法存款的,在存款合同存續期間,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利息。

第二十一條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上年度,是指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的上一年度;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改變原賠償決定,按照新作出決定時的上一年度國家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人身自由賠償金。

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決定時國家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尚未公布的,以已經公布的最近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準。

第二十二條下列賠償決定、復議決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

(一)超過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沒有申請復議或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

(二)超過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期限沒有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國家賠償的復議決定;

(三)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

發生法律效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和復議決定,與發生法律效力的賠償委員會的賠償決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依法必須執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國家賠償是應該要受害者向賠償義務機關提起,只要自己的權益確實受到了傷害,而且證據也比較齊全的話,那么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對于國家賠償的標準就要按平均的日標準來進行支付,這樣也能保障到受害方的合法權益。

自訴案件駁回能否再次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自訴案件因刑事方面不構成犯罪被駁回了,還可以就民事賠償問題另行起訴。如果不涉及民事賠償的問題,又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被法院駁回以后就不能再重新起訴。

一、自訴案件駁回能否再次起訴

如果自訴案件因刑事方面不構成犯罪被駁回了,還可以就民事賠償問題另行起訴。如果不涉及民事賠償的問題,又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被法院駁回以后就不能再重新起訴。

如果你有新的證據提出,可以再次提起訴訟,《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經說服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制作并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蓋章。法院以證據不足駁回了你的自訴,再次起訴時,你必須提出補充證據,否則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不予受理。如果你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六十四條 對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百六十五條 自訴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二、刑事自訴法院可以搜集證據嗎

作為法院是可以進行收集證據的,必要時,可以通知檢察人員、辯護人、自訴人等到場。自訴人也應積極提供證據并協助法院調查取證。

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 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 期限 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制作并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蓋章。

刑事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怎么辦

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以后的30天之內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刑事賠償,《國家賠償法》中規定,賠償復議機關應該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以后的兩個月以內作出決定,沒有作出決定或者對決定不服的都可向法院起訴。

一、刑事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怎么辦?

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本條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第二十五條 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二、申請國家賠償的流程是什么?

1、提起。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0條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在中國,賠償義務機關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請求賠償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申請書,其目的在于明確請求權人和賠償義務機關之間的關系。 申請書應當以書面形式提起,請求人因文化程度、健康狀況等原因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但必須有申請人和代書人的簽名。

2、受理。賠償義務機關在收到申請人的賠償申請書后,應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審查的內容包括:

⑴申請人是否請求權;

⑵請求賠償的事實和理由是否確實、充分

呈送的賠償義務機關是否正確;

⑷是否在法定時效期限內提出申請。 請求人必須在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

3、決定。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受害人的賠償請求后,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國家賠償法》第4章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并給予賠償。

如果賠償義務機關認為并沒有侵犯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依法行使相關職權的,很有可能在復議決定書中直接駁回當事人的刑事賠償請求,或者對刑事賠償的標準有爭議的,都有法定的司法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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