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案需要什么手續才會立案
報案后,公安機關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并且在管轄范圍內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立案。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10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派出所報案后多久立案
派出所報案后多久立案,視情況而定:
1、派出所報案之后,一般會在三日內予以立案;
2、如果該案件涉嫌犯罪線索需要進行查證的,會在七日內立案;
3、如果該案件屬于重大疑難案件的,經批準三十日內立案,不論是否立案公安機關都會通知控告人。
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立案的條件如下: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
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在二十四小時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并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
對于重復報案、案件正在辦理或者已經辦結的,應當向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作出解釋,不再登記,但有新的事實或者證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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