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間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第一百九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刑事訴訟的證人要求必須出庭嗎
不需要。
刑事訴訟法證人不需要申請出庭。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證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在開庭前三天送達。證人未出庭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的,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刑事案開庭家屬能申請發言嗎
刑事案件開庭,家屬能申請發言。
一般而言,家屬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但是其證明力較弱;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
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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