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頂包被交警發現的處罰
一般交通事故頂包處罰,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只要駕駛員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則頂包人員就不構成妨害作證罪,但找人頂包作為違法行為,應當受到公安機關罰款或治安拘留等處罰。頂包被交警發現,頂替的人就涉嫌包庇罪,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證罪與包庇罪的區別有哪些?
1、主體要件不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包庇犯罪是一般主體。
2、實施犯罪的時間不同,偽證罪只能在偵查、審判階段實施;后罪則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關押前實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后實施。
3、犯罪的內容不同。偽證罪掩蓋的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犯罪情節;后兩罪所掩蓋的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實。
4、包庇對象的情況不同。偽證罪包庇的是在偵查、審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決的未決犯罪嫌疑人;后兩罪所包庇的可以是未決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決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并找人頂包需承擔哪些刑責
肇事逃逸是交通事故加重刑罰的情節之一。
若肇事行為已構成犯罪,則將面臨3至7年有期徒刑的刑罰。
若有人因逃逸導致他人身故,則將面臨7年以上的刑期。
此外,“頂包”者可能涉及包庇罪,需負相應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規定,明知嫌疑人犯罪卻提供藏匿地點、金錢資助其逃跑或偽造證據進行包庇的,將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情節嚴重者,將被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罪找人頂包屬于什么罪?
犯罪找人頂包屬于包庇是因為根據我們國家《刑法》當中明確的規定,如果說明明知道他人存在犯罪行為,但是仍然為他人提供相關的場所,或者是幫助其逃匿,或者是采取假證明的方式來進行包庇的,可以對此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犯罪找人頂包屬于什么罪?
替他人頂包犯罪涉嫌包庇罪。
根據《刑法》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包庇罪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包庇罪與相關犯罪怎么界定?
(一)本罪與事前有通謀的共同犯罪
窩藏、包庇行為是在被窩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實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產生的,即只有在與犯罪人沒有事前通謀的情況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為人事前與犯罪人通謀,商定待犯罪人實行犯罪后予以窩藏、包庇的,則成立共同犯罪。
(二)本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偽證罪中的故意作虛假證明為犯罪人隱匿罪證的行為,與窩藏、包庇罪有相似之處。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本罪為一般主體;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只限于證人、鑒定人、記錄人與翻譯人。
(2)本罪發生的時間沒有限制;而偽證罪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中。
(3)本罪是通過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護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掩蓋的是何案件有重要關系的犯罪情節。
(4)窩減、包庇的對象既可以是未決犯,也可以是已決犯;而偽證罪所包庇的對象只能是未決犯。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發現犯罪分子存在犯罪行為的話,那么應當積極地向有關的機關進行投訴,舉報,只有這樣才是屬于公民應當所從事的行為,如果說包庇的話可能會構成包庇罪。
頂包被交警發現的處罰
頂包被交警發現的處罰需根據具體情節而定。
1、交通事故頂包后自首后可以從輕處罰。交通事故頂包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可能涉嫌窩藏、包庇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交通事故中的頂包行為,符合逃逸具有的隱瞞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追究的本質特性,至于是否滯留現場,不影響其行為的認定。頂包后當事人滯留現場,實際上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隱藏于現場,與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現場具有高度的類似性和重合性,本質上應認定為“逃逸”。
窩藏、包庇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主觀上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
綜上所述,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
《關于辦理窩藏、包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為幫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幫助其獲得從寬處罰,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包庇罪定罪處罰:
(一)故意頂替犯罪的人欺騙司法機關的;
(二)故意向司法機關作虛假陳述或者提供虛假證明,以證明犯罪的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或者犯罪的人所實施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三)故意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以證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的;
(四)其他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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