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棍子打人算不算持械傷人
拿木棍打人屬于持械,持械傷人是指參加斗毆的人員使用棍棒、刀具以及各種槍支武器進行斗毆并且傷害了被斗毆人的情形。持械聚眾斗毆可以構成聚眾斗毆罪。
"械"是指具有一定殺傷力的工具,主要包括1983年9月2日公安部頒發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所列舉的各種管制刀具、槍支以及足以致人傷亡的工具。后來界定為只要使用會對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的,就是聚眾斗毆之"械"。
鋼管、木棍,雖然是生活中的用品,但是在斗毆中,都對人有嚴重威脅,所以說手拿鋼管木棒參與斗毆算持械
關于“械”的具體含義,有采擴大解釋,如“械”即器械,是指具有殺傷力可造成傷害后果的任何工具;亦有采限制解釋,將“械”理解為兇器,如匕首、刮刀等治安管制刀具和槍支、鐵棍、木棒等足以致人傷亡的器械。
法院在對聚眾斗毆類的案件進行審理時,對于何種器械可以認定為是持械斗毆有著不同的看法。
但無論各方如何認定器械中的械為何物,其中大家表示一致的是該器械應為事前準備并攜帶在身上的器物為原則,如果該器械并不是事先準備好的,不應認定為是持械斗毆。
打架用棍子打人犯罪嗎
不屬于犯罪,要根據法醫的傷情鑒定結果來分析:如果構成輕傷的,則屬于故意傷害罪,應承擔刑事責任;如果不構成輕傷的,則不屬于犯罪,但也可由公安機關進行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鐵郎頭算兇器嗎?
如果是故意傷害他人,任何東西都可以歸為兇器。
兇器即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工具,所以說只要是主觀故意傷害所用的工具都可以說是兇器,比如玻璃碴、筷子、廚具等,并非只有刀槍才算兇器。
打架為什么用鎬把
使用鎬把打人主要是為了起到震懾作用,使對方不敢繼續與你爭吵或爭斗。此外,使用鎬把不同于其他武器,它并不違法,因此可以避免法律責任。在一些農村地區,鎬把還被視為一種農具,用于維護田地和農作物,因此使用鎬把打人也可以被視為一種合理的自我防衛手段。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使用鎬把等工具打人仍然是一種暴力行為,如果過度使用或不當地使用,可能會造成對方身體上的傷害,甚至可能面臨法律責任。因此,在任何情況下,暴力不是解決問題的最佳方式,應該盡可能地通過溝通、協商等和平手段解決爭端。
用什么東西打架去不算兇器
打人一般以后果確定責任,拿兇器和不拿兇器只是情節不同,可能影響到在法定刑幅度內適用刑罰,拿兇器的可能會比不拿的量刑重一些。
一、攜帶兇器搶奪如何定罪
兇器,是指在性質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殺傷他人的器物。兇器必須是用于殺傷他人的物品,與犯罪工具不是等同概念,故僅具有毀壞物品的特性而不具有殺傷他人機能的物品,不屬于兇器。所謂攜帶,是指在從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場所,將某種物品帶在身上或者置于身邊附近,將其置于現實的支配之下的行為。并具有隨時使用的可能性,否則,不能認定為攜帶兇器搶奪。
攜帶兇器也是一種主客觀統一的行為。即要求行為人具有準備使用的意識。準備使用的意識應當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在搶奪前為了使用而攜帶該物品;二是行為人出于其他目的攜帶可能用于殺傷他人的物品,在現場意識到自己所攜帶的兇器進而實施搶奪行為。反之,如果行為人并不是為了違法犯罪而攜帶某種物品,實施搶奪時也沒有準備使用的意識,則不宜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
《搶劫解釋》第六條規定,“攜帶兇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行為人隨身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搶奪,但有證據證明該器械確實不是為了實施犯罪準備的,不以搶劫罪定罪;行為人將隨身攜帶兇器有意加以顯示、能為被害人察覺到的,直接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行為人攜帶兇器搶奪后,在逃跑過程中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攜帶兇器搶奪如何量刑
刑法第267條第2款規定,攜帶兇器搶奪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搶劫罪的量刑:
(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準
1、搶劫一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四年。
2、搶劫二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年。
3、搶劫取得財物,數額超過2000元,基準刑增加六個月;每增加數額1500元,基準刑增加六個月。
(二)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一年: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5、搶劫致人重傷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多次搶劫并且數額巨大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二年。
入戶搶劫并且數額巨大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二年。
(三)除上述情形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三年。
搶劫取得財物數額巨大,超過1萬元以上的,每增加5萬元,基準刑增加一年。
搶劫多次,次數超過6次的,基準刑增加一年;次數超過10次的,基準刑增加一年六個月。
(四)具有以下情節的,基準刑為無期徒刑:
1、搶劫致人重傷,且造成被害人6級以上(含6級)嚴重傷殘的;
2、搶劫致二人以上重傷的;
3、同時具有兩種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同時具有三種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
5、搶劫數額達20萬元以上,且同時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情形之一(不含多次)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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