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1.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
3.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
4.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5.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10%的賠償責任;
6.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5%的賠償責任;
7.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8.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與處于靜止狀態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交通事故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1.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5.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為以下比例,但是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責任比例,屬于交警部門的處理慣例。
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機動車一方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負全部責任,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負主要責任,承擔80%的賠償責任;
(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
(4)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5)一方無責的,承擔10%的賠償責任;
(6)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5%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1)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5)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6)屬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視具體情況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
(7)屬于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事故,且負全部責任的,承擔所有賠償責任;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沒責任的,承擔10%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和機動車發生事故,負全部責任的,承擔所有賠償責任;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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