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情況下不能取保候審?
不能取保候審的規定有: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法律規定哪些情況不能取保
1.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2.對于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不得取保候審。3.以自傷、自殘方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4.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一、法律規定哪些情況不能取保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取保候審的規則及公安部關于取保候審的規定,對于下列情形一般不得給予取保候審:
1.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
2.對于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不得取保候審。
3.以自傷、自殘方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審的期限的計算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的目的是保證其不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因此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繼續進行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工作,不得不斷。另一方面,由于法律規定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法定期限,公安司法機關應抓緊有限的時間進行工作,以便更好地完成刑事訴訟的任務。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后,應當積極開展偵查活動,收集證據,而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并且,如果在偵查過程中收集到了新的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證據,則應當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作出變更或者解除。監視居住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活動區域,是一種比較嚴厲的強制措施,但公安司法機關不能因此就放松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更不能中斷對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使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在司法實踐中,即便已經具備取保候審條件,也并非說馬上就可以辦理,通常,辦案機關都要等到取證工作基本完成以后,證據基本定型后,才會為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的相關手續,這主要是害怕將人放出后發生串供,翻供等情況。因此,大多數取保候審,都是當事人在看守所羈押一兩個月并就所涉嫌犯罪的問題形成口供后,取保候審才會得到批準。
不能取保候審的規定以及條件有哪些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存在某些情況時,不得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這些情況包括累犯、犯罪集團主犯、通過自傷或自殘行為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涉及嚴重暴力犯罪或其他重大犯罪的嫌疑人。然而,如果這些嫌疑人同時滿足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四項所列條件,則可能例外。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八十四條進一步明確,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通常也不允許采取取保候審措施。
具體來說,累犯指的是曾經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后,在一定期限內再次犯罪的人。犯罪集團主犯通常是指在犯罪集團中起主要作用的成員。自傷、自殘行為逃避偵查,是指犯罪嫌疑人故意通過傷害自身的方式來逃避法律的追究。嚴重暴力犯罪及其他重大犯罪則包括但不限于故意殺人、搶劫、強奸等嚴重侵害公民人身和財產權利的犯罪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上述規定列舉了不得取保候審的情形,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時符合某些特定條件,如患有嚴重疾病或生活無法自理等情形,仍有可能獲得取保候審。這類例外情況需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及犯罪嫌疑人的實際情況來判斷。
此外,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將更加嚴格,以確保社會的安寧與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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